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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征集确认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市属科研院所的通知

2018-05-16

各市属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和《市科委 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8〕55号)要求,为有序开展市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工作,经与天津海关研究,天津市科委现受理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市属科研院所征集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为我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市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二、申请免税资格的科研院所将所须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提交材料如下:

    (一)《天津市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从事科研活动情况报告(1000字左右)。

    上述材料经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盖章后,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市科委。

    三、已确认免税资格的市属科研院所,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和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提前将调整、变化情况书面报告市科委,市科委将重新审核相关单位的免税资格。

    四、市属科研院所应逐年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情况、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或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市科委(此项工作另行安排)。

    五、市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六、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未纳入市属科研院所名单的单位,将无法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免税资格确认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材料报送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301室

    联系人:市科委体制改革处  董金勇

    联系电话:58832869;58832927(传真)

    附件:天津市属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资格确认申请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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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kxjs.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