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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补充新增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09-19

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近期召开的“2017年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审计整改会议”精神,现开展天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补充新增项目申报工作,初审合格的项目将进入备选项目库,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给予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推广物流标准化,促进供应链上下游衔接

    在推进标准化托盘(周转箱)循环共用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品牌供应商、连锁商业、电商平台、农产品流通企业、托盘运营服务商、物流服务平台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等主体,通过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从标准托盘1200mm×1000mm循环共用和全球统一编码(GS1)商品条码为切入点,带动物流上下游相关设施设备的标准化衔接,提高物流链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

    1.支持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一是推行标准托盘租赁和交换(不支持用户自购),对租赁带有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1200mm×1000mm托盘租赁费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对托盘生产商生产带有“ktp”认证标识的托盘,所发生的认证费用予以定额补助,认证费用包括:检测费(经第三方专业检测托盘所发生的费用),标签费(通过认证的托盘安装带有一维码和二维码标牌所发生的费用),信息服务费(将托盘的编码对应到全国开放式托盘的数据管理平台,并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二是推行带板运输,带动标准托盘广泛应用。推动品牌供应商和连锁商业、电商平台对接,推广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整托下单、带板运输和信任交接;推广“集团整体推进”、“供应链协同推进”、“社会化服务推进”、“平台整合推进”等模式,对通过托盘运营服务商(生产商)租赁托盘并开展带板运输行为的企业,按真实有效的转移板次予以每板次10元的补贴,补助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是推广回购返租,加速非标托盘转换。推广“回购+返租”模式,(回购返租是指托盘服务商与用户达成协议,回收托盘使用商的非标托盘,再根据用户的实际用量,将标准托盘返租给使用商),对托盘服务商因回购返租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补助,且不超过500万元。四是推动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托盘社会化共用。支持托盘服务商合理布局,开拓网点,完善服务体系,对其拓展仓储网点、维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补助,且不超过500万元。五是支持GS1托盘运营服务商建立托盘池,对购置带有“ktp”认证标识并用于循环共用的GS1托盘费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40%的补助,且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周转箱(筐、笼)与标准化托盘相匹配,促进物流链全程不倒托、不倒箱(筐、笼)。推动以标准化周转箱(600mm×400 mm包装模数系统尺寸)(筐、笼)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收发货等,推广从田头到门店的“不倒箱(筐、笼)”模式,对围绕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发生的周转箱(筐、笼)购置或租赁费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城市配送车辆及服务流程标准化。贯彻《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推动配送车辆与标准托盘相匹配开展带托运输。对企业购置标准化的厢式货车(系列C型)、封闭式货车(系列H型)及公路货运车辆(外廓2550mm),开展城市配送业务给予支持。申报企业购置配送车辆规模不低于20辆,且需要符合“统一标识,统一车型,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的要求,并接入“天津市城市配送服务平台”。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车辆购置费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财政补助,且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与标准化托盘相匹配的设施设备提升改造。推广《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2012)国家标准和《天津市冷链物流储运销系列地方标准》,支持仓储、配送中心、商场、便利店对存储、装卸、搬运、包装、分拣设备、叉车、货架、月台、周转笼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支持物流企业对配送车箱改装起重尾板(滑吊)等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社会化“物联网+托盘”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应具备车源与货源撮合匹配、在线签约、在线支付、诚信评价、安全保障、货物全程可追踪、“配托+配货”、嵌入带有GS1商品条码的标准托盘可动态监控等功能。对平台项目的设备购置和软件购置费给予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供应链重点领域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1.支持智能物流配送建设。围绕提高商贸物流设施设备智能化,对商贸物流企业购买物流机器人、自动仓储设施、自动分拣加工设备,实施智能化仓储管理系统改造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城市配送服务平台建设。该平台应具备四个方面功能:一是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能够整合社会运力并达到1000部以上新能源配送车辆的要求。二是对统一接入该平台的新能源货车及其他厢式货车(包括冷链配送车)实施统一喷涂“天津城市共同配送”标识。三是对接入该平台的车辆统一安装具备导航定位、运力资源调配、全程揽派货物、跟踪、优化配送路线、实施路径规划等功能的智能车载设备、网银结算设备并能够提供实时监控服务;四是该平台需开放数据端口并接入“天津市物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对具备以上功能的平台投入的设备购置、软件购置费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对接入天津市城市配送服务平台的车辆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监控设备、网银结算设备以及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发生的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3.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一是对新建及提升改造的高起点、高标准全温带冷库工程建设、机械设备购置费、信息化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补助(不含土地购置费),且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支持冷链物流配送车辆,对购买冷藏车规模在10辆以上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强制性国家标准,《系列2集装箱》国家标准(近期发布)冷藏箱体外廓2600mm,并按照“统一标识,统一车型,统一管理,统一技术”要求接入天津市城市配送服务平台和天津市冷链物流监控平台的项目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车辆购置费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对商场、超市及冷链末端网点购置展销柜、气调柜或建设冷藏设施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主体原则上应为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在北京市、河北省注册法人但在天津地区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或在天津本地注册的法人但在北京市、河北省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或在全国布局的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在本市以外注册法人但在天津地区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且在我市纳税,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项。

    (二)申报项目没有享受或已申请其他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资金。

    (三)申报项目建设完工时间为2018年10月底前,实际费用发生期间为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底,对以现金支付及关联方交易的建设项目不予支持。

    (四)项目承担单位需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

    (五)项目申报单位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定期向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项目进展情况,并同意托盘租赁服务商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数据。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项目评价报告(含企业简介、项目简介、项目优势分析、项目必要性分析,效益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二)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预申报书(见附件1);

    (三)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项目评审时提供);

    (六)项目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

    (七)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见附件4);

    (八)项目建设成果及照片(每张A4两张彩色照片);

    (九)PPT报告(每张A4两张讲义项目评审时提供);

    (十)项目简介表(见附件5);

    (十一)项目费用明细表(见附件6,单独提供3份);

    (十二)“四统一”车辆项目提交接入平台公司合同;

    (十三)带板运输业务关联证明(见附件7)及托盘运营服务商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公章;

    (十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提供电子版并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目录及页码,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盖申报单位公章。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封面(见附件8),申报材料文字使用规范说明及电子版说明(见附件9)。如在项目复合中需要企业补充材料,请各企业以快递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四、申报程序

    各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由区商务部门报送至市商务委流通处,逾期无效。

    附件:1.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报书

    2.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项目投资明细表

    4.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

    5.项目费用明细表

    6.项目简介表

    7.带板运输业务关联证明

    8.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封面

    9.申报材料文字使用规范说明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7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流通处 高峰;联系电话:5866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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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