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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022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2021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和综合经济贡献等,申请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

依据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
1-10月受理企业注册和评价;11-12月只受理企业注册
市科技局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022-58832908

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受理通知规定时间
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35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 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首次通过认定、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本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依据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常年受理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处
022-58832916
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雏鹰企业要求如下:
1. 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8年以内(但不含申报评价当年注册的企业,按截至上一年的12月31日计算);
2.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4.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 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4)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7) 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8) 企业曾单笔获得一家投资机构的创业投资(以下简称单笔单家创业投资)100万元(含)以上;
9)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贷款奖励要求:取得符合以下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非低风险信贷业务贷款;
2.企业作为借款人取得的贷款,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借款人取得的由该企业使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3.企业通过评价为雏鹰企业时在存续期内的贷款,或雏鹰企业在有效期内取得的贷款;
4.连续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
从同一金融机构取得的多笔贷款或从不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合并计算。
1. 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对连续12个月内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5万元奖励。
2. 首次通过评价入库的雏鹰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和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津科金〔2022〕29号)。
企业评价常年受理
市科技局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022-58326707

贷款政策受理通知规定时间
市科技局
科技金融处
022-58832956

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受理通知规定时间
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35
瞪羚企业要求如下:
1. 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企业近四年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4.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 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按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计算,以下同),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 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基期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100人,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 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 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5) 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企业曾获得单笔单家创业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
1. 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
2. 2022年通过评价入库的瞪羚企业,根据企业2021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和综合经济贡献等,按照企业2021年度汇算清缴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2.5%择优给予补助。
3. 瞪羚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和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
企业评价常年受理
市科技局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022-58326707

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受理通知规定时间
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35
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要求如下:
1. 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企业上一年度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 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5. 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能为负数,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三年度营业收入)÷2-1≥0,企业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6. 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5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3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20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5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
1. 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承担50%。
2. 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成长奖励,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成长奖励。
3. 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4. 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和综合经济贡献等,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2.5%择优给予补助。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和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
企业评价常年受理

市科技局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022-58326707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申请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自认定年度起至证书有效期截止年度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市科委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8〕1号)。
7-11月

市科技局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022-5832670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后补助:
1. 开展概念验证工作的高校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以及来自于企业、投资机构及技术转移机构等的社会资本,设立概念验证专项资金(基金),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专利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项目的我市高校院所(含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
2. 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正常运营的,围绕我市“1+3+4”主导产业,建立概念验证平台,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商业评价、技术转移、商业化开发、中试等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
技术交易后补助:
1. 技术出让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法人单位。
2. 技术转移机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独立法人或高校院所的内设机构)。具体如下:
1)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主要功能是立足京津冀、联通国内外技术市场,运营天津科技成果网和展示中心,聚集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线上线下协同汇集成果、需求、资本、人才等各类科技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成果展示、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各类服务。
2)高校院所类技术转移机构。由高校院所(含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设立的,为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等全面服务。
3)行业类技术转移机构。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通过汇集本行业科技成果、企业需求、投融资机构等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转移专业化服务。
4)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围绕成果转化全链条,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产权股权交易、法律、投融资等服务。
5)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经由各区科技局推荐,为我市各行政区提供技术合同服务,或通过各类活动推动区域成果、需求、资本等要素对接,促进技术交易。
概念验证后补助:
1. 开展概念验证工作的高校院所。考核合格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10%、单项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单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 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法人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照不高于年度服务总收入的50%、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技术交易后补助:
1. 技术出让单位。上一年度累计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额在10亿元以上,给予基础补助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每增加5亿元,额外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单个单位补助额度上限为50万元。对我市主导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可适当调整年度累计认定登记技术合同额基数。
2. 技术转移机构。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运营单位通过考核后,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其中100万元用于展厅维护与升级。对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市科技局对各区技术合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 果按照不高于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第1—6名补助额度分别为200万元、9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第7—11名补助额度分别为40万元、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其余名次补助额度为15万元。各区科技局自主确定并推荐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领取补助,市科技局不再对推荐的机构进行考核。 同一年度内,同一法人单位只能享受一类技术转移机构补助,不能同时享受行业类技术转移机构后补助和概念验证服务后补助。


依据文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津科规〔2022〕3号)。
3-4月


市科技局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022-58832935
天津市科技创新券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申请企业要求:
1. 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
3. 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4. 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有对外购买科技服务的需求。
创新券资助服务要求:
支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所购买服务应直接用于本企业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及其他非创新行为,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创新券服务机构要求:
我市的以下单位可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创新券采取企业预先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同一周期内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最低补贴金额为1000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2号)。
常年受理
集中兑现

市科技局
区域创新处
022-58832871
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纳入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纳入要求:
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坐落在我市的各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管理单位应做好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运行服务和服务成效的记录、统计和整理,定期在共享平台报送与更新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在共享平台中对其授予“优秀共享单位”,择优予以支持。

依据文件:《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2号)。
常年受理

市科技局
基础研究处
022-58836709
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面向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引导,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强化技术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优化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等政策措施,构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共同体。加强跨区域、跨领域创新力量优化整合,统筹项目、基地、人才等创新资源布局,激活存量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面向产业和企业开放共享。
依托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产业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艺试验和各类规范标准制定,加快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及产业化,实施从关键技术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一体化推进,打造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源头、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众创平台。
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致力于源头技术创新、实验室成果中 试熟化、应用技术开发升值,为中小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
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依据文件:《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科创〔2018〕87号)、《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93号)、《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
7-9月

市科技局
区域创新处
022-58832829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1. 依托单位: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学科支撑或领军人才领衔;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三年及以上。
2. 科研能力: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基础较好,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3. 科研队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并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4. 科研用房:相对独立、集中的科研用房,面积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实验条件和设施,并能对外开放共享,具备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在天津市科技奖励、国家级人才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和科普项目等方面向重点实验室倾斜。

依据文件:《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5号)。
实验室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

市科技局
实验室工作处
022-58832861
天津市众创空间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1. 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满一年以上;
2.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且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备案时后续有效租期不少于3年。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4. 能够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入驻团队或企业;
5. 每10个创业团队或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并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 能够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7. 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依据文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1〕5号)。
5-6月
绩效评估

市科技局
区域创新处
022-58832867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1. 我市注册且运营满两年;
2. 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 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2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15家以上;
4. 综合型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
5.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 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
5-6月
绩效评估

市科技局
区域创新处
022-58832867
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1. 注册在天津,成立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组织;
2. 符合我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3. 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4. 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5. 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20%;
6. 已入驻1个以上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团队;
7. 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8. 上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合计占总收入的70%以上,且近两年新增注册在天津市的衍生企业数量达到2家(含)以上;
9. 在申请认定的近两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申请单位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 不受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
1. 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企业孵化以及对地方经济贡献的绩效进行评价,择优给予支持,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2. 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发起设立的天使基金和创投基金,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参股支持。
3. 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市级科技计划的,不受申报项目数量限制。

依据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7号)。
6-7月

市科技局
区域创新处
022-58832829
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1. 参赛企业在我市注册;
2. 我市大赛参赛条件与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赛条件相一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查询);
3. 已在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及项目主体不得重复参赛。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可获1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获得优秀奖的企业可获5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获奖企业可获大赛打包贷款政策支持,可被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

依据文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津科区〔2019〕74号)。
以科技部通知时间为准

市科技局
区域创新处
022-58832871
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补助原则:按照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及综合经济贡献等,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不参加排序可直接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享受税前加 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的5%、2.5%或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依据文件天津市新动能引育和高企倍增相关政策,同时参考《市科学技术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 〔2018〕9号)。
7-9月

市科技局
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3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1.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 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增值税;
2. 技术转让合同减免企业所得税。

依据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全年

市科技局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022-58832962
农业科技特派员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
1. 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乡村转化应用,主动深入农村一线,开展技术培训、带动农民就业创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工作;
2. 积极入驻“津科帮扶”在线咨询平台,及时提供线上和线下相关科技帮扶信息及技术指导。
择优给予优秀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

依据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天津市深化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行动计划(2021-2023年)》(津科社〔2021〕22号)。
3-7月

市科技局
社会发展与
农村科技处
022-58832987
企业科技特派员
基本条件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定位: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通过市科技局、市教委认定,派驻到我市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应具备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2. 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3. 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4. 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主要职责:1. 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2. 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3. 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4. 聚集国内外优势科技创新资源,与企业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5. 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6. 协助企业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并与企业联合承担。
择优给予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

依据文件:《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1号)。
上半年

市科技局
基础研究处
022-58832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