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
资助措施(依据文件名称) |
申报时间 主管处室 |
雏鹰企业要求如下:
1. 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8年以内(但不含申报评价当年注册的企业,按截至上一年的12月31日计算);
2.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4.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 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4)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7) 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8) 企业曾单笔获得一家投资机构的创业投资(以下简称单笔单家创业投资)100万元(含)以上;
9)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贷款奖励要求:取得符合以下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非低风险信贷业务贷款;
2.企业作为借款人取得的贷款,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借款人取得的由该企业使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3.企业通过评价为雏鹰企业时在存续期内的贷款,或雏鹰企业在有效期内取得的贷款;
4.连续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
从同一金融机构取得的多笔贷款或从不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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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对连续12个月内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5万元奖励。 2. 首次通过评价入库的雏鹰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和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津科金〔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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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价常年受理 市科技局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022-58326707
贷款政策受理通知规定时间 市科技局 科技金融处 022-58832956
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受理通知规定时间 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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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要求如下:
1. 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企业近四年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4. 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 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按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计算,以下同),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 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基期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100人,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 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 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5) 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企业曾获得单笔单家创业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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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 2. 2022年通过评价入库的瞪羚企业,根据企业2021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和综合经济贡献等,按照企业2021年度汇算清缴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2.5%择优给予补助。
3. 瞪羚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和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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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价常年受理 市科技局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022-58326707
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受理通知规定时间 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022-58832835 |
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要求如下:
1. 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企业上一年度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 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5. 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能为负数,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三年度营业收入)÷2-1≥0,企业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6. 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5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3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20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5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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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承担50%。 2. 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成长奖励,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成长奖励。 3. 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4. 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和综合经济贡献等,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2.5%择优给予补助。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和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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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价常年受理
市科技局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022-5832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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