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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9-11-27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以及2020年度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12月23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联 系 人: 曾辉、陈婷婷

    联系电话: 23142562

    电子邮箱: fwy022@126.com

    附件:2020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告栏下载)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


2020年度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服务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促进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提升服务业发展质效、塑造服务业发展品牌、提升服务业国际水平,聚焦发展新经济,推动高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打造天津服务品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服务业发展成为天津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建设与现代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服务经济体系,助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的通知》及我市实施意见、《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内六区高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文件要求,制定2020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关于2020年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方向

    1.智能服务经济。重点推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物流、金融、电子商务、检验检测、医疗健康等重点领域的应用,发展智能物流、智能金融、智慧医疗等新兴服务业态。

    2.数字服务经济。紧抓天津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推动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服务业态数字化转型;加强数据资源在服务领域的开发利用和云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共信息等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发展大数据交易市场。

    3.共享服务经济。以增进生活便利和满足新消费需求为导向,支持在交通出行、旅游资源、医疗服务建设一批生活服务共享平台,培育生活服务共享新业态;以科研设施和知识技能共享为重点,引进培育创新要素共享平台,在研发、设计、创意、咨询、法务、运营、技能实训等领域培育一批智力资源共享新业态。

    4.体验服务经济。重点培育一批物联网、虚拟现实、3D打印、增强现实等前沿技术体验新业态,并利用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创新体验模式,发展一批民族文化、创意文化、康体娱乐等文化体验新业态,谋划一批家居生活体验、体验式商业综合体等商贸体验新业态,打造线上线下新型体验服务。

    5.亲水旅游。做好做足“海”“水”文章,坚持生态绿色底色,突出人水相亲,城水共融,实施一批高质量亲海亲水旅游项目,构建若干条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精品线路,支持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打造国际一流亲海亲水生态休闲旅游样板项目。

    6.集聚发展。支持市内六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聚焦现代商贸、金融服务、设计服务、健康服务、高端商务、智能科技等重点领域,打造“一网、三链、四集群”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优化服务业布局,推动功能再造、形态重塑和产业重构,打造“一核、三带、六园区”的空间新格局。

    (二)支持对象

    1.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聚焦金融服务、融资租赁、航运服务、商务服务、商务咨询、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动优化区内营商环境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我市专项或综合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水平,形成引领带动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示范区域。

    2.服务业重点项目。推动一批符合支持方向、具有较强公共服务属性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三)支持标准

    符合支持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按每个区域4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专项用于规划编制和支持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项目的支持资金应不高于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

    符合支持条件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经评审认定,原则上按每个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上述项目投资额具体内容和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设备购置(不包括办公设备)、软件购置、场所升级改造、专利购买、设计咨询、互联网资源租用的费用。

    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有明确的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3.有完善的管理推动机制,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

    4.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入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机构20家以上。

    (二)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集聚区基本情况,管理机构情况,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发展方向及目标,资金使用投向,区内相关支持政策和主要措施等,具体要求见附件1);

    2.能证明场地来源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或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4.体现集聚区发展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5.绩效目标表。

    6.企业账户存根。

    三、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总投资规模须在1000万元以上。

    2.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企业在我市登记备案的省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企业信用良好。

    4.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应在两年内完成建设。

    5.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获得过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对其已支持的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

    (二)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项目资金筹措及投资构成、经济效益分析、建设目标等,具体要求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8.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9.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10.绩效目标表。

    11.企业账户存根。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请集聚区管理机构或项目单位如实准备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3份),提交至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的服务业主管部门(各区联系人、电话详见附件3)。

    (二)各区初审

    1.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结合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对拟报送集聚区、重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筛选,严格把关,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区申报的集聚区、项目名单,并填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申请请示(或函)、申报汇总表及具体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电子版)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

    (三)项目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的集聚区和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统筹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和资金分配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开。

    五、相关要求

    (一)任何单位如有虚假或重复申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三年内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二)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要严格遵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4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津财规〔2019〕5号),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专项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

    附件:

 

    1.天津市2020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请报告(模板)

    2.天津市2020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模板)

    3.绩效目标表(模板)

    4.各区联系方式

    5.企业账户存根(模板)

    6.天津市2020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资料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fzgg.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