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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津金监管〔2019〕48号

2019-12-09

各区金融局,各小额贷款公司、各融资担保机构、各典当行: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有适合经营要求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真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经营信息等文件和资料,同时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为严格落实《条例》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以下简称三类机构)非现场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报送数据

    三类机构须及时向监管系统报送业务数据和财务报表等数据,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并及时报送发生的重大风险或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机构数据真实性负责,应切实采取措施提高数据报送及时性和质量,明确机构内部部门分工和责任,对上报监管系统数据要进行必要的核对,避免发生错报、漏报等情况。相关数据上报监管系统后不得随意调整。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管系统报送上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数据表;与贷款客户签订合同或实际发生贷款业务后,应于次日前向监管系统报送相关合同信息。

    (二)各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监管系统报送上月业务、财务数据信息;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后,应于次日前向监管系统报送相关合同信息。各融资担保机构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前按相关要求报送季报。

    (三)各典当行应按照《市金融局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3号)对接监管系统、及时报送数据。

    二、加大处理处罚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将严格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三类机构工作实际,做好数据报送及时性和数据报送质量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发现三类机构数据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或未及时上报上月度数据的,将通过监管问询函要求机构说明情况;发现三类机构上报数据存在较严重问题,或连续2个月未及时上报数据的,将印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据《条例》进行处罚;三类机构未按照整改通知完成整改的,将依据相关监管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取消经营资格、吊销或收回业务许可证措施。同时监管部门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三、切实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各区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三类机构监管系统和互联网大数据工具,每日监测新增业务信息、每月分析财务数据、定期关注机构舆情,加强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工作。对辖区业务量较大、存在风险隐患的机构应采取定期抽查业务合同、定期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监管。各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发现的违规信息、预警信息和市金融局推送的风险提示函,并采取监管约谈、现场核查、协同监管等措施,切实有效防控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市金融局报送。

    特此通知。
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