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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我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1-23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单位研究形成了《天津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月23日至2月10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邮箱:tgzhc2008@126.com。

    真诚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0年1月23日

 


天津市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使涉企政策上接天线、下接地气,更好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细,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视察天津重要指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拓展政企互动形式和渠道,集思广益、发扬民主、创新机制,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和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程序,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坚定信心,稳定预期,为天津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机制

    1.行业和部门涉企专项政策的制定,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政策制定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全市全局性涉企重大政策的制定,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牵头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保密和重要敏感性事项涉企政策的制定,要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文件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和重要敏感事项,政策制定部门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政策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针对企业痛点难点问题点研究提出政策举措。所选企业家代表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涉企政策发布前,审核环节要充分考虑是否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未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涉企政策,相关审核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正材料。(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畅通听取企业家意见的诉求通道

    1.完善企业家代表产生机制。积极发挥工商联、企联、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企业家数据库,有针对性地选取企业家和商会代表,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不断优化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家人才库,为合理选取相关领域企业家代表提供支撑。各部门、各区也要通过与企业家的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丰富企业家代表产生渠道。(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完善意见征集体系。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涉企政策征求意见专栏,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部门要统筹平台服务工作,各政策起草部门要主动与各平台对接。(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等)

    3.拓宽完善意见收集渠道。充分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88908890便民专线等互动交流媒介,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意见建议、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监督举报渠道,及时掌握企业家、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的意见动态。依托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队伍,建立健全信息动态交流机制。用好政企对接座谈会、“双万双服”机制等政企对接方式,积极培育新渠道,拓宽民营企业问题反映途径。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牵头起草部门要采取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各有关部门、各区也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及新渠道培育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

    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意见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1.加强涉企政策宣传解读。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设置涉企政策专栏或集中展示区域,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在全市统一的“政策一点通”平台上第一时间发布涉企政策及解读信息,集中公开各区、各部门涉及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措施信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组织编制与政策措施相对应的政策解读,全方位、多层次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培训会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深入企业宣传解读等方式,进一步拓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通道,加深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的理解度。(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涉企政策的执行监督。涉企政策执行情况应作为营商环境投诉查处机制重要内容,将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便民热线等作为政策咨询投诉的主渠道。涉企政策发布后,起草部门要积极对接有关渠道,主动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六)健全涉企政策评估调整程序

    政策出台后,起草部门要加强涉企政策实施效果监测,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意见和完善建议,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依据。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确有必要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并做好工作衔接。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区要高度重视企业家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中推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行动自觉,把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作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切入点,主动服务,真诚坦荡与企业家交往,为企业发展营造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平等的良好营商环境,共创新时代天津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企业家日常联系机制。各部门、各区要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加强与企业家的日常沟通联系,听取企业家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市工商联、市企联、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听取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全方位了解企业动态,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工作落实和宣传推广。各部门、各区要规范程序,强化责任落实。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影响面大、传播范围广的优势,加大宣传,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参与交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参与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资料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fzgg.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