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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2022-01-2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决定开展2021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含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二、报告内容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行政许可备案报告事项、财务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部分内容。

  

  三、报告方式

  

  按要求填报《2021年度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报送至人社局。已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2〕10号)要求完成2021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问卷调查的机构,部分内容可不再重复填报。

  

  四、报告公示

  

  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年度报告情况进行统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对中介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可自行选择是否公示。

  

  市、区两级人社局根据管理权限对中介机构年度报告内容整理汇总,形成《2021年度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公示表》),通过人社局官网等渠道进行统一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组织实

  

  (一)市人社局负责市级单位设立机构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坐落在本区机构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二)各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市、区人社局,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请各机构于2月28日(星期一)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表》扫描文件报送所在区人社局,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确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可书面向人社局说明情况,酌情延后提交。

  

  (三)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强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沟通指导、监督管理。要安排专门工作力量,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区机构报送渠道和联系方式。要与推动2021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相结合,切实摸清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模板见附件3),加强日常管理。

  

  (四)请各区人社局根据年度报告情况整理形成《公示表》,并提供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请于3月7日(星期一)前将公示网址链接报送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市人社局汇总后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各区人社局要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结果应用。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年度报告存在问题和对公示内容的投诉举报线索,要严肃查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可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度报告公示记录中盖章。

  

  附件:1.2021年度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申报表

  

  2.2021年度天津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表

  

  3. 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台账(模板)

  

2022年1月26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