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关于发放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
2024-01-10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高新区2023年申请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已获国家高企认定办批复(名单详见附件1),高新区企业高企证书由高新区科技局代发,现将证书领取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时间及地址
时间: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29日,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0号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9号窗口。联系电话:83710262。
若企业办公地址在海洋科技园、渤龙湖科技园,企业可在1月25日前致电83710262,由工作人员集中将证书送至渤龙湖科技园(具体领取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日新道188号2号楼,联系电话:23770570,领取前请先致电联系)。企业未反馈证书需送至渤龙湖科技园的,默认在华苑科技园领取。
二、所需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回执原件1份(见附件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现场复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1份。
三、工作提示
市高企认定办未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要求配合市高企认定办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附件:
1.证书发放名单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回执
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