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2025-01-27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公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名单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124号),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开展光伏产品、木制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有意愿参与天津市试点产品(光伏产品、木制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并针对所选试点产品具备相应能力的认证机构和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每个领域择优遴选相关认证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碳足迹标识认证技术服务组。由认证机构任组长并负责开展相关认证活动。技术服务机构任组员并负责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二、参选机构资质要求
(一)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参与试点的认证机构需在《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公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中的认证机构名单内,并具备相应领域(光伏产品、木制品)的试点产品认证资质。
(二)技术服务机构要求
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从事试点产品碳足迹标准编制、核算、标识认证、检验检测等相应技术能力,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丰富的产品碳足迹、碳排放盘查实践经验,承接并完成至少10项产品碳足迹、碳核算项目的相关评价工作,或具备相应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
2.具有较好的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研究与应用基础,承担过产品碳足迹相关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过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如申请参与认证试点的技术服务机构为认证机构,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资质。
(2)建立并实施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管理制度,或能够满足GB/T 27029《合格评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
(3)具备十名以上具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具有两年及以上产品碳足迹、碳排放盘查专业工作经历。
三、参选机构质量要求
(一)建立并保持与所开展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相匹配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确保试点全过程记录清晰、完整、可追溯。
(二)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保险或储备金,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内容
申请机构参考附件格式准备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鼓励申请机构在文字说明材料基础上,另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抄袭。
(二)报送方式
本次遴选相关组织工作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具体承担。请各机构于2025年2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scjgrpc@tj.gov.cn,邮件注明主题“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机构申请(单位名称)”。如材料过大无法通过邮件传输,可存于移动存储介质后邮寄至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 认检监督处收)。
五、评审及结果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试点区域、技术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的遴选结果。
六、日常管理
试点期间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将对试点参与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试点要求、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将取消其试点参与资格。
联系人:张争 联系电话:022-27182096
附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机构申请材料(模板)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