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
2025-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天津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等“十项行动”举措,培育新质生产力,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适港制造业、未来产业的引育和布局,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依据
本办法根据《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制定和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指注册地在东疆,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支持海洋科技、智能制造、轻型航空等东疆重点发展产业和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相关业态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对落地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制造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支持综保功能创新
鼓励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保税研发、加工、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创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制造业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
对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支持研发创新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技术投入,对研发费用投入额较上一年增量超过2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支持完善生活保障配套
支持企业员工在东疆安居,对企业员工租用或购买东疆辖区内住宅用于自住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滨城以外区域居住的企业员工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完善提升区域餐饮配套,保障入区企业员工就餐,视情况给予餐饮配套企业或入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本条奖励支持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支持企业有效对接资本市场
支持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融资,扩大业务规模。对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给予贴息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深化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功能
鼓励投资机构投资东疆重点发展领域制造业企业,对投资机构,按照在东疆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加速开放场景应用
支持轻型航空、海洋科技等领域相关创新技术、产品在港口建设、生产服务、城市管理、文旅服务等场景领域的示范运营和商业化应用。对参与上述场景建设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制造业细分领域政策制定
为进一步制定更加符合细分领域特点实际的产业政策,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制定本办法下的细分领域产业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其他政策的关系
本办法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型奖补不重复享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政策,差额部分执行本办法。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办法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管委会对适用本办法的入驻项目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和违规使用补贴支持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其申请管委会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一票否决机制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有重大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劳资纠纷、非法集资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税法等事项的;
4.其他严重负面行为。
第十七条 修订和调整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国家上级部门工作指导或本办法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修订调整。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措施(轻型航空领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支持目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等“十项行动”举措,聚焦轻型航空领域,推动产业与东疆航运物流、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文化旅游等重点产业深度融合,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政策依据
本措施根据《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制定和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轻型航空企业,是指东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本措施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轻型航空重大项目落户
(一)对新注册、迁入的先进航空运输(Advanced Air Mobility,简称“AAM”)范围内的如电动、混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hVTOL)、工业级无人机等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及商业运营等低空经济企业,落地运营达到一定条件后,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补足天津市航空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点项目,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项目情况、项目主要采购情况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支持适航取证及军工资质认定
对取得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以及新取得军工资质的低空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运营
对在东疆建设低空经济配套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基础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奖励。
对试飞测试基地、飞行培训基地、飞行营地项目运营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列入最新版《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推广应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支持标准规范制订
鼓励牵头制定并发布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对在东疆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主体,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支持新型航空器及零部件保税维修创新
支持国产新型航空器出口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降低售后服务成本。支持企业扩大新型航空器及零部件保税维修产品类型。
第十条 加强产业人才培养
支持企业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对入选天津市卓越制造人才、滨海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项目的,给予一定奖励。
支持东疆低空经济企业与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洽谈合作,深化低空经济领域产教融合,推进相关领域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东疆低空经济企业与天津本地高职院校开展专业学科共建,培养、储备无人驾驶员(飞手)等低空经济领域产业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打造低空飞行品牌赛事
对在东疆举办或新创建具有全国品牌影响力的低空飞行赛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加强金融支持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eVTOL等新型航空器作为租赁标的物,利用东疆航空金融优势,探索新型航空器融资租赁出口,增加整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丰富低空经济领域融资租赁、保险、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担保等业务模式,支持在东疆探索推出适合新兴航空器运营及租赁相关的产品,对开展上述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拓展应用场景
(一)对在天津市内开通物流配送试点航线、开展低空巡检(起终点至少有1个在天津市内)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大型、中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航线,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依托东疆文旅场景,开展eVTOL、直升机、飞艇、热气球等观光游览和低空运动体验活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型奖补不重复享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政策,差额部分执行本措施。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措施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措施实施期间,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国家上级部门工作指导或本措施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修订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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