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  通知公告

2025年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026-01-07

  为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打造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市场、降成本、创品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鼓励引育跨境电商主体,促进企业转型。按照跨境电商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电商平台入网费、交易年费、交易扣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自主品牌的网站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优化、新媒体投流等品牌线上营销推广费;跨境电商信息化建设相关的软硬件购置费;跨境电商口岸业务操作所产生的报关费、入库及库区操作费、提单及仓单录入费、检查鉴定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建设

  

  对现有跨境电商示范园区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通过给予支持,所有园区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园区配套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软硬件投入;公共服务区域场地租金;平台培训、对接活动场地租金;宣传物料制作,园区新媒体推广等园区运行费用。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1.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对产业带主导企业开展与所在产业带跨境电商转型相关的公共培训对接活动、组团参加市(区)商务局组织的产业带市场拓展活动产生的场地费、宣传物料费、特装费、设备租赁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对行业组织开展的在全市及周边腹地开展的公益性跨境电商市场开拓、阳光化申报、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财税筹划、商标品牌注册等合规出海服务培训对接活动产生的场地费、宣传物料费、特装费、设备租赁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在我市实际经营,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项目,企业能够实际证明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或代理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业务发生时间和费用产生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建设项目,按照《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评选工作的通知》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考核期内每个园区至少新增20家以上跨境电商及相关服务企业,其中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不得低于10家。跨境电商示范园区运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第一项“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项目。考核时间段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表报市商务局备案,并按照活动计划及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对临时性计划调整应及时报备)。执行期内活动计划执行率不得低于60%,组织相关活动不得少于五场,对执行率低于60%或未达到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支持。申报“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项目的企业在执行期内应满足以下条件:(1)核心主导企业需在产业带内具备一定的引领带动作用和协调组织能力。(2)培育带动产业带内相关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培训、开拓市场活动及共同参与跨境电商交易经营活动的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申报“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的行业组织在执行期内应满足以下条件:(1)以服务跨境电商发展为主要职责的行业组织,在跨境电商行业内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协调组织能力。(2)培育跨境电商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其中促成外省市企业在津开展业务不低于5家。本次择优选择不超过3个产业带和3个行业组织给予支持。考核时间段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上述项目发生费用必须已实际支出,合法凭证开据时间应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且在考核期内。如费用实际使用期为项目要求的时间段内,但因特殊情况导致关联发票未在该时间段内开具,需补充说明相关原因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同一项目(活动)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申报材料

  

  (一)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需提供:

  

  1.企业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经办人授权书以及带本人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件2);

  

  4.网站或平台店铺截图;

  

  5.申报企业须提供申报期内支出费用相对应的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6.申报期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相对应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以及以跨境电商形式开展的直接贸易磋商或线上交易记录证明材料;

  

  7.代理企业需提供所服务企业的清单、服务内容、联系人和电话,服务合同或协议,与所服务企业对应报关单据的业务关联证明材料,所服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证明材料;

  

  8.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5)。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按标号顺序用A4纸张规格进行装订,一式两份,加封皮,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其它单位账户存根”在装订的两册之外另提交一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发票在递交申报材料时还需出示原件,验后退回。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建设申报主体需提供:

  

  1.跨境电商示范园区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承载能力建设情况。园区在基础硬件、功能布局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2)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园区新入驻企业、入驻人员情况、业务规模情况,需提供明细及相关佐证材料;

  

  (3)服务能力建设情况。园区面向入驻企业提供政务服务、商务对接、平台引入、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物流服务、企业孵化及其他公共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台的政策措施、服务类型、主要做法与进展、服务规模数量、作用与效果等;

  

  (4)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园区在组织领导、统计监测、跨境电商专项政策支持、宣传交流等方面的工作推进情况及取得主要成效等;

  

  (5)示范能力建设情况。在促进业务模式创新、品牌创建、促进消费升级、绿色发展、创新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培育数字商务企业、带动传统行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2.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5)。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5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评审报告电子版一并报送(10分钟左右)。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申报主体需提供:

  

  1.项目申报时提供:

  

  (1)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3);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

  

  (3)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介绍、服务情况、服务的企业数量、业务规模情况等;

  

  (4)执行期内活动计划表,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预算等。

  

  2.执行期后验收时需提供:

  

  (1)活动总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照片、视频、执行方案、宣传材料、签到表);

  

  (2)活动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培育企业明细(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平台合同、网站截图等),完成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情况(报关单、磋商或交易记录证明等);

  

  (3)项目费用明细表(附件4),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4)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5)。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5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评审报告电子版一并报送(10分钟左右)。

  

  六、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项目申报企业于2026年1月16日前,根据本指南规定,将申报材料递交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务促进资金项目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天津市商务局一楼105室(工作日9:00—17:00)。项目受理单位按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建设申报主体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出具书面意见(需盖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初审项目材料应于2026年1月16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申报主体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产业带项目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项目报市商务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初审项目材料应于2026年1月16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

  

  (四)公示及资金拨付。市商务局按照《天津市商务局商务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在天津市商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七、附则

  

  1.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禁止性补贴;

  

  (2)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3)提取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

  

  (4)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

  

  2.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低于2万元的不予支持;

  

  3.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和挪用;

  

  4.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5.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兑现视整体情况及审核结果相应调整确定;

  

  7.本政策与之前发布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8.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项目资金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参考格式)

  

  3.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

  

  4.项目评审费用明细表

  

  5.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s://shangwuju.tj.gov.cn/tjsswjzz/zwdt/gsgg/202601/t20260106_7215691.html

  

来源:天津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