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2026-02-02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党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学深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和视察天津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建设
1.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平台在保税区布局,保障国家创新平台所需的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对新建、重组国家创新平台给予支持,打造良好生态环境。
2.促进未来产业技术创新。面向生物制造、基因科技、绿色氢能、低空经济四大新质生产力方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开辟未来产业新领域新赛道,对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支持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3.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研发费用大于500万元且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年增量部分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确定。
5.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依托创新积分制精准绘制企业画像,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利用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切实提升银企对接精准性。对成立时间5年以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获得贷款额度大于50万元且不超过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年化1%的贷款贴息且不高于实际支付利息费用的30%,贴息期限最长2年且不超过贷款期限,每家企业最高支持40万元。企业从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取得的多笔贷款,可选择一笔申请贷款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6.支持京津冀协同创新。支持保税区企业、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并获得市级立项支持的,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7.支持打造概念验证平台。支持企业、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建立概念验证,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认定的概念验证平台,针对其实施项目验证服务所发生的银行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其贷款利率的100%给予最长3年贴息补助,每家平台累计贴息最高支持150万元。
8.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揭榜挂帅”活动。经保税区科技局征集发布的“揭榜挂帅”项目,揭榜额超过300万元(不含)的,按照发榜企业实际拨付到位金额的5%给予其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发榜企业支付首笔资金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剩余支持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拨付。
9.鼓励“先使用后付费”。鼓励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成果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保税区企业并在区内实施,经天津市科技局认定符合“先使用后付费”方式的(关联企业除外),按照其实际交易金额的2%给予成果单位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10.构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鼓励区内企业、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天津市科技局认定为行业类、高校类技术转移机构的,对于其一年内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在保税区实现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超过10项,且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关联企业除外)。
四、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
11.扩大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对科技型企业依托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并形成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可按照模型购买费用实际交易额(不含算力、数据等其他费用)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关联企业除外)。
12.支持星火加速器建设。推动保税区星火加速器建设,吸引海内外高端创新人才,集聚优质科技创业项目,逐渐形成完善的“技术策源-应用牵引-创业育成-产业集聚”全生命周期产业孵化体系,对入驻孵化项目、科创服务机构、引智引才等机构给予最高240平方米不超过3年免租金支持。对入驻的全球知名高校校友会,给予最高240平方米不超过3年租金及物业费全额补贴。
13.支持孵化器升级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经工信部认定为“卓越级”、“标准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孵化器不重复支持,“标准级”孵化器申请通过“卓越级”认定后享受差额奖励。
14.高水平双创大赛奖励。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双创大赛,对在国际或全国总决赛获奖的保税区企业或获奖项目落地保税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应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参加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决赛中获奖的保税区企业或获奖项目落地保税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应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15.支持高水平论坛交流活动。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一级学会在保税区举办品牌化、国际化、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各类高峰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吸引带动创新资源落地保税区发展。对于参加人数超过100人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2场活动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五、适用范围及申报流程
16.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符合天津港保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经营主体。申报当年及近三个自然年度内,申报单位若有安全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纳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失信名单等情形,不得申报。
17.申报流程。
(1)发布申报通知。保税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申报要求等内容。
(2)项目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保税区主管部门。
(3)项目审核。保税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局办(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资金拨付。保税区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依规进行资金拨付。
六、附则
18.同类单一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款规定或保税区其他扶持办法的(含获得上级部门资金支持中需保税区匹配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19.法律责任。对违反承诺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20.实施期限和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方案施行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参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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