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津乐购” 有奖发票促消费活动的公告
2026-02-12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振消费决策部署,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津乐购”有奖发票促消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6年2月11日10:00:00至2026年7月31日23:59:59。原则上以周为单位共划分19期,遇法定节假日适当延长期限。具体分期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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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数 |
起止日期 |
期数 |
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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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2月11日-3月1日 |
第十一期 |
5月18日-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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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3月2日-3月8日 |
第十二期 |
5月25日-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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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3月9日-3月15日 |
第十三期 |
6月1日-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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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
3月16日-3月22日 |
第十四期 |
6月8日-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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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
3月23日-3月29日 |
第十五期 |
6月15日-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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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 |
3月30日-4月12日 |
第十六期 |
6月29日-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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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 |
4月13日-4月19日 |
第十七期 |
7月6日-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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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 |
4月20日-4月26日 |
第十八期 |
7月13日-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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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 |
4月27日-5月10日 |
第十九期 |
7月20日-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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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 |
5月11日-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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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要求
(一)发票类别。需为数电发票,含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且购买方信息为消费者个人姓名(不能以“个人”代替)。
(二)参与行业。包括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8个行业。
(三)发票主体。依法注册、可以领用开具我市数电发票的经营主体。
(四)发票金额。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以上(价税合计,含100元),上不封顶,低于100元的发票不能参与。
三、参与流程
(一)索取发票。个人消费者通过真实消费付款时,主动向经营主体索取符合要求的发票。
(二)信息录入。活动期内登录任一抽奖平台,上传发票(包括但不限于拍照、相册导入、发票管家等方式),并核对平台自动扫描识别录入的发票信息(首次登录平台需要进行个人身份真实性核验)。
(三)即时开奖。完成发票上传,经平台初步核验通过,可进行抽奖并即时查看中奖信息。
(四)奖金兑付。采取“定期核验、延期兑付”模式,即中奖后10日内经复核无误(发票有效且未发生“红冲”),奖金兑付至消费者在抽奖平台对应的个人钱包(或红包)。钱包支持提现,无使用时间和范围限制。
四、抽奖规则
(一)奖项设置。本次活动累计安排奖金3亿元,设特、一、二、三、四、五等奖,奖金分别为800元、500元、200元、100元、50元、10元(单张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抽奖平台。市商务局公开遴选抽奖兑付服务平台,先期可在银联云闪付、支付宝、京东APP“有奖发票”模块上传发票并抽奖,后期视情增加其他APP作为抽奖入口(另行公布)。
(三)抽奖资格。所有消费者均可参与,不限地域,不限户籍,不限手机定位。每张有效发票仅可在单个抽奖入口上传,每人(以身份证号为准)每天通过每个入口上传发票不得超过1张。
(四)中奖概率。本次活动抽奖系统经公证处公证,中奖结果随机产生,不与发票金额、上传时间、行业类别等因素挂钩。
五、其他要求
(一)参与活动的发票开具时间需在活动期内,具体奖项设置、奖金额度、参与行业等要求,均按照发票上传时间执行当期规定。对在规定时间内开具但未上传参与抽奖的发票、超出活动日期开具的发票均不安排补充抽奖。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予兑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已作废或红冲的发票,不在本次活动范围内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已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具的发票,发票所载“购买方名称”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发票,受票方未实名的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三)如中奖发票对应的销售订单信息发生变化(含全额退款或差额退款等),商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票“红冲”,消费者奖金如已到账应在发票“红冲”后7日内主动退还奖金(具体退还方式由抽奖平台通知本人)。对于违反活动规则未按时退还奖金的消费者或未办理发票“红冲”的商家,将取消后续活动参与资格。
(四)针对活动期间恶意红冲套利、拒开发票、违反活动规则、虚假宣传的经营主体或个人,商务、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政策解释
本政策解释权归天津市商务局所有。相关规则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活动咨询电话:022-1234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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