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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20〕2号)政策解读

2021-07-06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快新动能引育,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财政资金对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专项投资扶持机制,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优秀团队创新创业,让更多好企业茁壮成长。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机制四部分,是对建立专项投资机制的整体安排。《管理办法》是对《意见》的细化和落实,包括13条。《意见》和《管理办法》主要包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专项投资定位、资金来源、让利安排、被投企业要求、管理安排、保障机制等方面内容。

  

  三、关键问题解读

  

  (一)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引导基金和专项投资是什么关系?如何理解“从中安排专项投资资金”?

  

  专项投资是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引导基金的有力补充,解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优秀团队创业早期因风险巨大,市场化资金不愿投资的问题。“从中安排专项投资资金”是指统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引导基金,不再分类安排预算,从引导基金预算中列支专项投资,每年根据项目征集情况从引导基金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二)哪些企业属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有关规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申请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申请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专项投资支持?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在本市,或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迁入本市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并承诺在获得投资后不迁出本市。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核心创新能力、核心专利产品,且至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由国内外优秀科研团队领衔,拥有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或与重大工程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具有技术迭代升级能力;

  

  2.创业经营团队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果具备转化条件,市场方向明确,具有重大需求或较强产业带动作用;

  

  3.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等资金支持或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

  

  4.获得“项目+团队”A、B级政策支持的“带土移植”优秀团队;

  

  5.对本市重点产业具有补链作用的企业;

  

  6.其他符合本市引育新动能要求的企业。

  

  (四)“项目+团队”A、B级政策是指什么政策?

  

  “项目+团队”A、B级政策,是指按照《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津人才〔2019〕18号)、《市人社局关于实施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7号)有关规定,经市人社局确定享受的A、B级资助,并在培养周期内。

  

  (五)专项投资的投资额度?

  

  1.专项投资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不作为企业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

  

  2.被投企业一般应先期或同期获得创业经营团队、备案跟投资本、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代表机构或企业任意一方货币投资,专项投资分别不高于其10倍、2倍和1倍。

  

  (六)哪些资本为备案跟投资本?

  

  《管理办法》所称备案跟投资本是指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管理人和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并与专项投资同期投入企业的资本。

  

  (七)专项投资对企业和同期投资的备案资本有哪些让利安排?

  

  1.创业经营团队有受让意愿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按投资年限以原始价格及利息之和(年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

  

  2.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备案跟投资本不与创业经营团队同步受让专项投资的,专项投资可将全部投资份额一并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

  

  (八)专项投资退出金额如何计算?

  

  1.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

  

  专项投资退出金额=(1+7%)×专项投资额度;

  

  2.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

  

  专项投资退出金额=(N×LPR+1)×专项投资额度;

  

  3.自投资之日起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

  

  其中N表示投资年限;LPR表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即退出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九)专项投资申请流程?

  

  1.市科技局发布受理通知,企业、创业经营团队或成果拥有者填写投资申请书,报各区(包括功能区)或市相关部门;

  

  2.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优质企业,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正式推荐函,并把申请材料提交至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常年受理申请;

  

  3.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出具相关报告,形成投资建议;

  

  4.专项投资管委会办公室部门联审,出具部门联审意见;

  

  5.专项投资管委会开展投资审议,出具决策意见;

  

  6.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出资。

  

 

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