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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引育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引育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引育新动能 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育新动能,按照全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和百家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会议部署以及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实施科技领军企业计划

  对经市科技局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级奖励30万元(市区1:1配比)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且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年按照企业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支持;对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纳入我区火炬统计后参照上述政策给予支持。对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二、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平台

  对新设立的、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研发中心、国家级研究院、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及以上备案、市级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且每年完成评价入库10家以上(含1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众创空间等平台类企业引育科技型企业,实行“谈判制”招商激励办法,签订“一企一策”招商奖励合同,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联动效应,将支持政策与招商引资成果挂钩,对通过载体平台引进或经孵化成长壮大,被认定为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数量每家分别给予载体平台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按数量每家分别给予载体平台一次性5万元、1万元奖励。

  三、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纳统的规模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额不超过 500万元;对未纳统的“雏鹰”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技专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对代理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中介机构,按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符合我区专利试点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依据在试点期内开展专利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完成标准,给予5至15万元奖励。经市科技局认定,在我区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在享受减免税的基础上,按实际认定的额度给予万分之一奖励,年度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对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服务业的纳统企业,且年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按照企业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支持。为进一步促进新兴产业的集聚,对引进上述企业的中介机构、商会组织、楼宇经营单位等,参照《和平区关于招商服务机构等引进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六、打造科技创新发展高地

  提升金融、人才综合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设立政府财政资金参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精准匹配相关行业企业。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债权融资、知识产权评估等多种形式,为科技企业提供系统性投融资解决方案。健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和信用保险、再担保体系。对在主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用好资本市场,优化治理结构,对列入上市储备科技型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科创类基金,按照企业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35%至55%奖励;对合伙人是自然人形式的基金,按照个人区财政贡献部分最高给予100%支持。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推进“企业提名单、政府接单办”等政策,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招录所需人才;实施“项目+团队”人才团队建设,鼓励申报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对入选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鼓励申报天津市青年科技奖,对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