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快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建设,吸引科技创新项目落户,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生态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结合生态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生态城注册并经营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其他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技创新促进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区域科技创新。
第四条 【主管部门】
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生态城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复核和兑现。
生态城审计主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技术研发阶段政策支持
支持科研院所、创新载体、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工作。搭建公共实验室、科技平台服务区内企业和机构创新发展。
第五条 【研发设备补贴】
对在生态城实际入驻不满一年的科技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研发设备,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0%。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补贴】
对获得天津市或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的企业,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同一项目享受天津市、滨海新区及生态城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第七条 【科研平台设立及运营补贴】
对新入驻的科研院所、大型科研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院所、平台资质及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等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科学技术配套补贴】
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学技术奖、重点新产品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按照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科技政策给予资金配套。
第三章 技术孵化阶段政策支持
促进各类创新载体、科技创新型企业落户发展、快速发展,提高科技企业质量,提升科技活动活跃度,营造良好的生态城创新创业新氛围。
第九条 【生态城创新之星奖励】
每年通过创新创业大赛等形式评选出“生态城创新之星”,根据大赛奖项设置,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企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且在生态城区域内实际办公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考虑企业成长情况,额外给予创办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员工住房租金补贴】
对在生态城实际办公的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按照企业在职员工在生态城内租住房屋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生态城其他员工住房政策。
第十二条 【毕业企业办公租金补贴】
对在生态城实际办公且在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毕业3年内,分别按照实际发生办公租金的70%、50%、3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活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创新载体,举办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成果转化阶段政策支持
鼓励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打造高科技企业密集、科技成果丰富、科技产业集聚的新高地。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中新合作项目、生态城自主创新项目,综合评价其科研实力、核心技术竞争力、市场前景等专业指标,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立项资助。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天津市要求给予配套奖励15-25万元。对再次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补贴】
对获得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政策补贴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奖励】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专利扶持政策外,对获得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分别每件给予奖励3000元 、1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国外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个国家每件奖励1万元,最多奖励2万元。
第五章 技术产业化阶段政策支持
推动科技企业开展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技术升级等工作,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培育生态城内生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 【产业升级补贴】
对生态城实际入驻三年以上,进入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阶段的科技企业,对其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的研发设备,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产业升级补贴。
第十九条 【梯度培育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科技贷款贴息】
对生态城科技企业用于自身发展获得的贷款,最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管委会对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和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和机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永久取消其在生态城政策争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策调整】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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