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科技局受理企业评价申请不收任何费用,不推荐、不指定任何一家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评价申报及相关服务。企业可以自行开展评价申报工作。
二、企业应填写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给税务部门的相关经营数据,提供《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资产负债表》,请注明税款所属时间,并在“税款所属时间”文字注明处盖企业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上传到“评价服务系统”。
1.如果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更正了申报信息,应填写评价申报日前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数据。
2.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有调整,以税务部门调整后数据为准,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盖章的调整后的相应报表。
三、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投入数据,应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税款所属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年度,企业若享受了该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该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若没有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需提供规范、真实的该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四、请在“纳税总额”栏目填写企业2023年纳税总额数据,并在申报评价前10天内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下载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按以下说明完整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选择所有税种的全年汇总,即:“打印格式”选择“汇总”,“税款所属期”选定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征收项目”默认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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