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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2-01-26

政策原文: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天津始终高度重视商业保理行业发展,2012年,国家将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最早发展商业保理试点区域之一,市委市政府大力强化开发开放、先行先试政策引导,商业保理行业实现稳步健康快速发展。2018年底,对表国家层面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职责的统一划分安排,商业保理转隶至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局积极牵头全市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强化非现场、现场监管手段,实施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开展内控合规建设检查,合力推动行业清理,有效防控行业风险。2019年4月,市金融局出台《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金监规范〔2019〕1号),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2019年7月,《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范了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规则,明确了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措施和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为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法治保障。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进一步从依法依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等六个方面对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切实落实银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更加有效规范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实际,在前期试点管理办法基础上,市金融局起草了《天津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积极巩固本市先行先试试点优势的基础上,为全行业监管政策完善提供思路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政策文件,研究制定《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支持发展和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我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原则、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分支机构监管权限划分等内容,对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等重要概念予以阐释。

  

  (二)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在设立方面,明确准入条件,细化材料程序,对境外股东提交验资报告前展业禁止、未按承诺实缴注册资本撤销设立审核材料等作出规定,对在本市内外设立分公司分别予以规范。在变更方面,明确变更事项,对变更登记、备案和信息修改等作出要求。在终止方面,对终止清算和行业退出作出规定,细化解散、破产和退出等具体程序。

  

  (三)第三章经营规范。从正反两方面对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企业资金来源,明确商业保理行业功能定位,要求企业强化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做好应收账款权属登记,遵守监管要求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等,切实规范企业经营发展。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对企业全面填报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地方金融统计制度作出明确要求,提出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规处罚和监管评级等监管措施手段,对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突发事件的内容及报告时间程序予以明确,对过渡期和行业清理规范工作作出说明,有效夯实市区两级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五)第五章支持发展。在总则中提出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原则的基础上,单独设立支持发展一章,明确我市支持行业发展方向,鼓励企业服务本市经济社会重大发展战略,发挥产业、技术、服务等优势,加大对产业链支持力度,实现产融共同发展,切实牢牢守住我市商业保理业高地优势,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第六章附则。对相关用语进行解释,明确施行时间等。

 

来源: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