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3.0版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1-20
各有关单位:
《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3.0版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经生态城党委第47次党委常委会、管委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1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构建科技创新生态,实现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高质量发展,结合生态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生态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执行、管理、监督工作。
生态城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办法相关资金兑付。
第二章 推动科技企业成长
第四条 孵化企业场地支持
对孵化毕业后在生态城实际办公的企业,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依次按照实际发生租金的70%、50%、30%给予补贴。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场地支持
对在生态城新注册不满一年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在生态城租用200平方米以下场地用于办公的,按照首个租赁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生态城租用1000平方米以下场地用于生产的,按照首个租赁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推进创新主体壮大
第六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
对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连续通过认定及外省市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按照市级财政拨付国家高企奖励资金100%给予匹配。对资格到期未连续认定,再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申请国家高企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发放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补贴额度按照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据实确定,最高不超过4万元,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国家高企申报服务。
第八条 天津市雏鹰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再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本条上述任意一项认定且同年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额外再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天津市瞪拎企业认定奖励
除市级奖励资金以外,对首次认定的天津市蹬於企业,额外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认定的天津市蹬资企业,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天津市科技领军及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再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再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第十一条 研发投入补贴
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相较前一年增量的5%予以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
第十二条 洁净厂房支持
对在生态城实际入驻的科技型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厂房洁净化新建或改造的,给予升级改造费用的50%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研发项目支持
对围绕“双碳”、环境治理、智慧城市建设及生态城主导产业等技术领域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在符合生态城自主支持立项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其科研实力、核心技术竞争力、市场前景等专业指标,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立项资助。
对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
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每件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对当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其他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获得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每件1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每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不超过3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专利奖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五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补贴
对新入驻生态城的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院所、平台资质及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研发机构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其中,批准组建或认定后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或考核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其中,批准组建或认定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天津市相关部门验收或考核后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成果交易奖励
对为生态城贡献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为生态城贡献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全体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共5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国家或市级奖励资金200%给予匹配。
第六章 优化创新服务环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
对年代理生态城企业、事业单位专利超过50件的代理机构,为生态城企业、事业单位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当年授权的,按照每件2000元给予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为企业、事业单位代理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按照每件3000元给予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科技企业融资支持
直接融资奖励。股权融资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於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功引入社会化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间接融资奖励。贷款贴息:对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秀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补贴:对通过担保(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取得融资的瞪黔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补贴。融资租赁、保理补贴:对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辫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给予当年融资总额1%的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间接融资三种奖励任选其一。
第二十二条 创新之星奖励
通过创新创业大赛评选出的“生态城创新之星”,根据大赛奖项设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创业活动补贴
对生态城科技创新载体或科技型企业,举办创业路演、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论坛等大型创业活动,可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 条科普活动奖励
对生态城科普基地或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城年度累计开展全民科普活动不少于40场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生态城科普基地或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p在生态城其他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兑现说明
政策兑现安排根据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计划、财政安排等,在生态城官网发布兑现通知,统一受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已享受本政策扶持资金的且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5年内迁出生态城或注销的,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生态城支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策调整
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本办法均按照上级政策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同上级实施的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细则
本办法实施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以下简称“科技促进办法”),结合生态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促进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资助、奖励、补贴的资金按照生态城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三条 申请科技促进办法中各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同时满足科技促进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享受科技促进办法中各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审计。
第二章 推动科技企业成长
第四条 孵化企业场地支持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及其所属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为依法登记、实际办公均在生态城的企业;
2.申请者为生态城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正式毕业的企业;
3.申请者申请兑现政策年度每月实际办公人数均不低于5人,其租用办公场地不动产权证书中用途应含商业或工业;
4.申请者申请政策人均补贴办公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补贴人数不超过30人,补贴租金最高不超过1.5元/天/平方米。
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在生态城实际运营的载体,且其运营单位市场主体登记在生态城。本实施细则中提到的类似表述同样适用。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所属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出具的毕业证明;
3.场地租赁合同(含租用场地面积数)、产权及付款相关证明;
4.申请兑现政策年度每月员工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场地支持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且拥有有效期内自主知识产权;
2.申请者实际办公人数不低于5人,其租用办公场地不动产权证书中用途应含商业或工业;
3.申请者在企业注册之日起1年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办公场地租赁金额补贴上限不超过0.75元/天/平方米,厂房租赁金额补贴上限不超过0.5元/天/平方米。若租赁周期超出本政策有效期,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场地租赁合同(含租用场地面积数、用途等信息)、产权及付款相关证明;
3.申请补贴前六个月的生态城实际办公工作人员(5人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4.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章 推进创新主体壮大
第六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且为2023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申请认定奖励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且为2023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或2023年1月1日之后由外省市整迁入生态城的国家高企。
首次认定是指申请者第一次获得相关资质,不以时间或市场主体登记地址变化而重新定义。本实施细则中提到的类似表述同样适用。
申请认定奖励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国家高企证书复印件(再认定的需提供上期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高企券补贴政策,需先由国家高企当年申报的企业备案,成功认定为国家高企后,再由其服务机构申请政策。
服务机构申请政策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中国境内一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仅提供审计服务业务的企业;
2.申请者为生态城企业提供国家高企认定申报相关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
3.申请者服务其他企业申报国家高企的成功案例不少于2例。
申请高企券补贴政策,需由企业与服务机构分阶段提供材料。
企业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申请表;
2.服务机构服务其他企业申报国家高企的成功案例相关证明材料(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企业国家高企资质证明材料)不少于2项;
3.企业及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高企券补贴政策,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1.生态城国家高企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2.服务协议及备案企业国家高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天津市雏鹰企业认定奖励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且为2023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申请额外奖励,需提供同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2.天津市雏鹰企业证书复印件(再认定的需提供上期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九条 天津市瞪拎企业认定奖励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且为2023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天津市瞪并企业。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天津市瞪玲企业证书复印件(再认定的需提供上期证书复印件);
3.市级财政拨付支持资金相关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天津市科技领军及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奖励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且为2023年1月1日之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或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或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再认定的需提供上期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四章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第十一条 研发投入补贴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实际办公地均在生态城的规模以上企业;
2.且上年度研发投入额与销售收入额的占比大于5%;
3.申请者实际办公人数不低于5人,其实际办公场地不动产权证书中用途应含商业或工业。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两个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力口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3.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及付款相关证明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出具的实际办公证明;
4.申请补贴前六个月的生态城实际办公工作人员(5人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洁净厂房支持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实际办公地均在生态城的企业,其实际办公场地不动产权证书中用途应含商业或工业,实际办公人数不低于5人;
2.申请者进行洁净化新建或改造的厂房地点在生态城区域内,且拥有有效期内自主知识产权;
3.洁净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CNAS)认证或中国计量(CMA)认证的第三万洁净室检测单位验收,取得洁净室检测认证报告。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进行改造厂房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
3.洁净室检测报告复印件、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发票;
4.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及付款相关证明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出具的实际办公证明;
5.申请补贴前六个月的生态城实际办公工作人员(5人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6.有效期内的自王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三条研发项目支持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
2.申请者及其所申报项目符合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征集指南要求。
具体安排以生态城官网发布项目征集指南要求为准。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按照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
2.申请者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地址为生态城内。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申请知识产权创造类资助需提供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该发明专利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为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证书地址为生态城内;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五条 专利奖奖励
申请第十五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
2.获奖专利的第一顺序专利权人为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获奖专利证书地址为生态城内。
申请第十五条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申请专利奖奖励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知识产权局公示的获奖名单证明材料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五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补贴
科研平台补贴政策是对在生态城新建或迁入科研院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根据具体情况,报生态城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研发机构奖励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市场主体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
2.申请者作为牵头组建单位或依托单位,在2023年1月1日之后获得科技部等国家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任一项资质的,可申请国家级研发机构组建奖励;之后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的,可申请国家级研发机构验收奖励;
3.申请者作为牵头组建单位或依托单位,在2023年1月1日之后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任一项资质的,可申请市级研发机构组建奖励;之后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市科技局验收的,可申请市级研发机构验收奖励。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申请研发机构组建奖励,需提供科技部或市科技局发布的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或证书;
3.申请研发机构验收奖励,需提供科技部或市科技局发布的研发机构验收相关证明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八条 成果交易奖励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且为生态城贡献的年度技术合同总成交额达2亿元以上。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与贡献年度技术合同总成交额的企业间关系说明(如涉及);
3.天津市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并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于2023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且已获得国家或市级相应奖励资金。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获得国家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相关批复文件及相应奖励资金入账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六章 优化创新服务环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且登记6个月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申请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资助的需提供当年代理生态城企业、事业单位专利超过50件的证明材料;
3.需提供为生态城企业、事业单位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当年授权的证明材料;
4.需提供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为生态城企业、事业单位代理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第二十一条科技企业融资支持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且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天津市瞪类企业或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或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
2.申请直接融资奖励,申请者成功引入股权投资具体时间节点以签订投资协议时间为准,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其引入股权投资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且没有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其提交申请材料时已完成股权变更,奖励资金按照到账资金的2%进行核定;
3.申请间接融资奖励,申请者获得贷款须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100%保证金或等同于交存100%保证金的低风险信贷业务不在支持范围之内,且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成本。其中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者取得的单笔贷款期限不低于3个月;
4.间接融资奖励部分,对于贷款贴息、担保补贴、融资租赁及保理补贴,按照从高原则予以支持(三种选其一)。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天津市蹬秀企业或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或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股权融资奖励需提供:
(1)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截图;
(2)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
(3)资金到账凭证;
(4)公司股权变更证明。
5.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
(1)贷款合同复印件;
(2)金融机构放款凭证(如为线上贷款,须提供线上放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和资金到账证明;
(3)企业付息的相关凭证。
6.申请担保补贴需提供:
(1)担保合同复印件;
(2)资金到账证明;
(3)企业支付担保融资费用发票复印件。
7.申请融资租赁补贴需提供:
(1)企业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租赁协议复印件、放款凭证复印件、租金通知书复印件;
(2)最近一期或第一期租赁金额发票复印件;
(3)企业支付融资租赁成本费用发票复印件。
8.申请保理补贴需提供:
(1)企业与保理机构问签订的保理协议复印件;
(2)应收账款债权转移书复印件;
(3)保理款(保理预付款)申请书复印件;
(4)企业保理款到账到款凭证;
(5)企业支付保理公司融资成本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创新之星奖励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实际办公地均在生态城的企业;
2.申请者经过生态城组织的“生态城创新之星”评选大赛,并获得“生态城创新之星”称号的优秀创新项目或企业;
3.申请者实际办公人数不低于5人,其实际办公场地不动产权证书中用途应含商业或工业;
4.获得“生态城创新之星”称号的项目,在获奖后6个月内在生态城依法完成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生态城创新之星”评选大赛获奖证明相关材料;
3.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及付款相关证明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出具的实际办公证明;
4.申请补贴前六个月的生态城实际办公工作人员(5人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二十三条创业活动补贴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实际办公地均在生态城的企业;
2.申请者实际办公场地不动产权证书中用途应含商业或工业,申请者为实际办公人数不低于5人;
3.申请者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及科研院所或拥有有效期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4.创业活动需在创业活动举办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向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5.补贴范围不包括非耗材类商品购置。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及付款相关证明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出具的实际办公证明;
3.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型企业提供);
4.活动总结报告(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与会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及活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取得良好成效的佐证材料);
5.申请政策创业活动经费发生额相应合同、发票或专项审计报告、发票;
6.申请补贴前六个月的生态城实际办公工作人员(5人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7.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活动备案表;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科普活动奖励
申请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依法登记在生态城的企业、事业单位;
2.申请者为拥有有效期内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或拥有天津市级及以上科普基地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普基地王实施单位为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等或由财政全额保障的单位不适用本条政策;
3.申请者年度主动深入生态城科普社区开展全民科普活动不少于40场,活动必须包括“科技周”、“科普日”等主题活动;或在生态城其他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申请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天津市级及以上科普基地证书;
3.活动清单及佐证材料(活动通知或方案、照片、签到表或参与人员记录证明)或在生态城其他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享受科技促进办法中各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并上报生态城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再享受科技扶持政策:
(一)申请者存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政策扶持;
(二)申请者未按相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三)申请者拒绝配合相关部门检查;
(四)申请者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政、审计等管理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就相应的政策要求申请者提供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