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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3〕34号

2023-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我局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工作部署,保障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遴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入库遴选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入选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遴选工作。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鉴定机构。

  

  第四条 根据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根据鉴定能力和管理规范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确定入库机构。

  

第二章 推荐与确定

  

  第六条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开展知识产权鉴定的专业能力。

  

  第七条 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推荐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被推荐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成立五年(含)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办公场所;

  

  (二)实缴注册资本100 万元以上;

  

  (三)具有三年(含)以上承担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经历,承担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鉴定委托;

  

  (四)拥有与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相适应的技术鉴定专业人员;

  

  (五)具备与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并通过知识产权鉴定国家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贯彻实施认证;

  

  (六)担任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被推荐机构的业务范围同时涉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事项的,应当按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第九条 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的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加盖部门或组织公章的被推荐机构入库申请表;

  

  (二)被推荐机构基本材料,包括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的证明、知识产权鉴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鉴定人资质证书,办公场所证明等;

  

  (三)被推荐机构的遴选自荐报告(以下简称“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

  

  (四)被推荐机构的承诺书;

  

  (五)其他能证明被推荐机构专业能力水平的资料。

  

  第十条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向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提出推荐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推荐申请的机构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规范、真实、完整。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提交的推荐材料后,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开展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被推荐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具体评审内容包括:

  

  (一)成立年限,被推荐机构持续从事知识产权鉴定业务的年限;

  

  (二)专业人员情况,被推荐机构持有鉴定相关从业资质或者培训证书的知识产权鉴定专业人员数量以及其中拥有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数等;

  

  (三)专业能力,近五年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案件数量以及出具鉴定意见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判案采纳的数量;

  

  (四)荣誉表彰,近五年被市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表彰以及省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五)其他与被推荐机构管理水平、专业能力等有关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每一批次被推荐机构情况、当年的名录库动态调整情况和政策要求,确定最终入库机构。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组织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对被推荐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在审查确认和评审等过程中,发现被推荐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资历和业务等情况的,三年内不得再被推荐入库,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向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和有关部门通报不诚信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被推荐机构作为入选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候选机构,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认拟入选机构。入库遴选的评分标准,在发布推荐通知时公布。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拟入选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入库机构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入库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全国性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会员机构的自律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入库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定期提供开展鉴定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入库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一般注册信息变更的,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入库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股东变更、发生重大债务或产生重大亏损等重大经营事项变更以及专业人员数量减少超过半数等可能影响其经营资质或鉴定能力的,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确认其入库资格。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取消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遴选的;

  

  (二)丧失入库资格/条件的;

  

  (三)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未按照要求定期报送信息,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催告后仍未报送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情形,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取消其名录库资格的;

  

  (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不符合入库资格的行为。因(一)(三)(五)(六)项情形被取消名录库资格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被推荐入库。

  

  第二十三条 入库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加强科学管理,加强鉴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鉴定能力水平,确保鉴定质量,发挥行业示范作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以推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入库申请表

  

  附件2:自荐报告

  

  附件3:承诺书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信息来源网站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