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滨工信发〔2024〕4号
2024-02-26
各开发区、各街镇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2024年2月19日
(联系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赵 堃 022-66707655;区财政局 齐义伟 022-6530690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推动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按照《2023年天津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标准、支持方式,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同组成。其中,地方财政资金由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级街镇资金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项配套资金共同构成。
第三条 试点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滨海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区本级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各相关开发区分别负责对各自专项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区财政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围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工作任务要求,组织试点企业申报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类制定区级项目申报指南;设定绩效目标;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
(五)各开发区、各街镇按职责配合做好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拨付方式
第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重点聚焦滨海新区智能测控装备制造业、重大成套设备制造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领域,对相关企业给予支持,对相关服务机构给予支持或奖励。
第五条 分类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开展咨询诊断、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数字化转型项目,分类给予资金支持。
(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开展数字化转型达到二级数字化水平的项目予以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5万元资金支持,项目确定后拨付不低于50%的支持资金,项目完成后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资金;区级街镇资金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项配套资金分别按照各自政策,对街镇企业和相应开发区所属企业给予配套支持,支持资金在试点项目完成后及时拨付到位。
(二)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开展数字化转型达到三级、四级数字化水平以及“链式”转型项目,由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给予支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以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相关政策为准。
(三)对特殊类项目给予支持。基于项目的创新性、重要性、独特性、复杂性,支持额度另行研究。
第六条 分类支持各类数字化服务商。对综合管理服务商、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商、数字化服务商开展服务支持和奖补。
(一)综合比选1家优秀综合性管理服务商(或联合体),全面策划、统筹、管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协调发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作用,组织主承包服务商开展数字化转型试点宣传培训、供需对接,开展项目实施、中期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多方面服务,给予最高450万元支持资金(其中100万元用于宣传培训、供需对接),项目确定后拨付不低于50%的支持资金,项目完成后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二)综合比选确定1家优秀平台建设服务机构(或联合体),建设运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城市试点实施过程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化,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项目确定后拨付不低于50%的支持资金,项目完成后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资金。
(三)获得滨海新区认定的“小快轻准”的数字化服务产品,按先进性和应用成效,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补,项目确定后全额拨付。
(四)获得滨海新区认定的优秀服务商,按照服务绩效和实际业务量,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补,项目确定后全额拨付。
(五)获得滨海新区认定的典型高效“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按照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情况、带动上下游企业的数量、产生的效益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补,项目确定后全额拨付。
(六)获得滨海新区认定的典型高效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深度应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等优质服务进行资金奖补。奖补额度另行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申报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及评审要求以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相关政策为准,其余项目的申报及评审要求如下:
(一)项目申报流程
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
2. 各开发区、各街镇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
3. 各开发区、各街镇负责对本区域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评审和认定
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和机构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3. 对于支持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认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署项目任务书。
4.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通知,对支持项目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八条 对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区级街镇资金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项配套资金额度,原则上各为1000万元,并分别制定相应政策予以保障。
第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按程序做好中央财政资金和区级街镇资金的拨付工作。各相关开发区分别按项目支持节点做好匹配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试点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对无故不完成项目实施目标的,将相关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对虚报信息,相互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财政纪律,对存在违规分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至试点工作完成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