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2024-12-0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11月21日
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
说 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委按照职责会同有关单位,严格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二、本清单涉及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措施5项,一是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25部;二是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2部;三是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四是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优评先,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五是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涉及此惩戒措施的法规有1部。
三、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所列范围开展失信惩戒。
四、本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资料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fzgg.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