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国际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12-23
各片区、联动创新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国际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支持国际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联系人:曹超奇 022-66707685)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国际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支持国际商业保理发展的相关政策,推进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支持国际商业保理高质量发展,为外贸出口企业及航运等外贸服务企业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外汇局天津市分局)
二、在满足“谁出口,谁收汇”的外汇管理要求下,鼓励跨境贸易相关企业在银行开立专门收取出口收汇的本外币一体专用监管账户,商业保理公司按如下操作指引完成账户共管、应收账款转让及收汇共管专户的登记公示事项,确保商业保理公司对上述专用账户内资金享有的合法权益。
(一)以跨境贸易相关企业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收取出口回款的本外币一体专用账户,由商业保理公司、跨境贸易企业、商业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实现商业保理公司对账户资金实际控制。监管协议建议包含以下内容:1.各方约定该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款项的存入及扣划均用于偿还保理融资;2.约定非依商业保理公司指令不得对账户内资金进行转账等操作,实现商业保理公司对账户及资金的实际控制。
(二)商业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收账款数额和履行期限、共管专户的账户名称、保理回款金额及预计进账时间等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保理登记)”项下财产描述内进行登记公示,实现账户及资金特定化和保理企业对账户资金实际控制的占有公示。有关应收账款的描述建议参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发布的描述示例填写。
(三)保理专户与一般结算账户、基本账户相区分,不与其他账户混用,一个保理专户下开展多笔保理业务的,应当逐笔开展保理登记,并保证保理业务发生的基础交易合同,应收账款数额和履行期限,保理回款的银行流水等与保理共管专户存在相互对应关系。
(牵头单位:自贸区创新发展局、各片区、联动创新区;支持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鼓励商业保理企业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增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牵头单位:自贸区创新发展局;支持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四、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贸易保理服务,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提供融资支持,着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通过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融资支持,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兑成本。(牵头单位:自贸区创新发展局、各片区、联动创新区;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五、鼓励跨境贸易相关企业、商业保理公司在外币结算的保理业务中采用汇率衍生品管理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自贸区创新发展局、各片区、联动创新区;支持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六、支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相关主体加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享受便利化自律及监管服务。(牵头单位:自贸区创新发展局、各片区、联动创新区;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七、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流程再造,为参与跨境贸易相关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和外币融资支持,支持国际保理业务创新发展。(牵头单位:自贸区创新发展局、各片区、联动创新区;支持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外汇局天津市分局)
八、通过发布模式创新案例、典型司法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引导、复制推广创新模式,放大创新效能,维护交易秩序。(牵头单位:自贸区创新发展局、各片区、联动创新区;支持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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