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的通知

2025-01-02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充分融合,形成全市企业综合类评价体系一体化,编制了《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12月8日  

    

  附件

    

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进实施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支撑构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明确评价内涵、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评价内涵。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二)评价对象。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企业。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应用活动。

  

  二、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四)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企业综合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五)基本原则。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时效性原则,以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企业真实信用信息为依据,如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内,期限届满的,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的依据。

  

  三、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充分考虑指标与信用风险的关联程度,运用特征工程、机器学习等方法形成一套可不断优化迭代的指标体系,以反映企业综合信用状况。指标体系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

  

  (七)科学设定评价规则。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在评价得分计算过程中,根据指标适用计算规则的不同分为计分类指标与控制性指标两大类。其中,计分类指标可分为正向指标(即加分指标项)和负向指标(即扣分指标项);控制性指标指向适用于特殊分类判定规则的指标,即当企业存在某些特定失信行为时可直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定级。

  

  (八)划分综合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对应A、A-、B+、B、B-、C+、C、C-和D九级。

  

  (九)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评价周期为上一月度信用信息,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企业评价等级。

  

  四、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十)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探索基于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研判预警,支撑“信用培优”计划。鼓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激励。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支撑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十一)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构建完善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合本行业实际开展更为精准的行业信用评价,并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二)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 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数据共享机制,强化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评价数据共享。相关行业部门通过接口调用等方式将行业评价结果及时推送共享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保证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精准性。

  

  (十四)强化信息安全。加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相关信用信息或利用相关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企业充分了解并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依托信用网站、公示系统及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机等多种渠道,实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更高效、更便捷,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附表:1.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2.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s://fzgg.tj.gov.cn/zwgk_47325/zcfg_47338/zcwjx/fgwj/202412/t20241230_6819867.html

  

  资料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fzgg.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