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试行)
2025-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加快布局新质生产力,落实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天津市工业技术改造行动方案(2024—2027年)》、《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消费券,是指以天津港保税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用途明确、权责一致、公平公开的原则,向相关市场主体发放的用于抵扣与区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相关消费金额的凭证。工业消费券主要鼓励的方向包括绿色循环、智能科技、新质生产力场景拓展、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和安全环保水平提升等。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负责统筹工业消费券总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预算资金。
第三章 工业消费券类别
第五条 按照鼓励方向划分,工业消费券分为以下类型:
绿色蒸汽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使用低碳、低污染绿色工业蒸汽的工业消费场景。
氢能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购置和使用氢能车辆的工业消费场景。
低空经济消费券。用于鼓励低空经济企业生产、试飞、检测、实验等相关的工业消费场景。
安全环保消费券。用于鼓励企业购置升级安全、环保相关设备、设施的工业消费场景。
第四章 工业消费券的申领
第六条 符合各类别工业消费券消费场景的购买方(简称“申领主体”)均可申领工业消费券。申领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七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结合财政年度资金预算、经济社会形势、各领域资金预算需求确定本年度各类别工业消费券预算额度。申领主体在各类别工业消费券预算资金额度内进行申领。
第五章 工业消费券的核销
第八条 提供工业消费券涉及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简称“供应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九条 绿色蒸汽消费券、氢能消费券和低空经济消费券由供应企业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安全环保消费券由申领主体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时需提交供销双方主体资格和实际发生产品或服务交易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定期组织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审核申请核销的工业消费券实际使用情况和对应的核销金额。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审核后的金额安排资金,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负责支付。
第六章 工业消费券的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牵头工业消费券的绩效评价,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领域工业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工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政策,以及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发展实际需要,可适时对工业消费券的支持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5年2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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