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 区工信局 区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 《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10-14
各有关单位:
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对《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津滨科发〔202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9月30日
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进一步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向滨海新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无偿发放,用于支持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服务或享受补贴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交易类,支持购买临床试验、智算、中试等相关科技服务;一类为补助类,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相关服务工作予以补助(详见附表)。交易类创新券建立在企业同服务机构有预先对接,且双方已就具体服务达成初步服务意向的基础上进行申领,由企业在服务完成且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后申请兑现;补助类创新券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申请兑现。
第四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区科技局、区工信局通过“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线上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平台”)提供创新券申领、发放、线上交易、服务跟踪、服务评价、实时数据统计等“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并对创新券业务进行审核和数据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实施全区创新券工作,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区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
第六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工信局适时发布科技创新券工作安排的通知。
第七条 区科技局、区工信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向注册在街镇的企业发放创新券、审核创新券兑现。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信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向注册在各开发区的企业发放创新券、审核创新券兑现。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服务机构
第八条 可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基本条件如下:
(一)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认定或入库资质之一,或为新型研发机构、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创办的企业之一等(详见附注)。
(二)信用记录良好。
(三)与合作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拥有固定办公场地。
(二)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三)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能够提供本办法第三条(不含补助类)规定的相关科技服务的单位,可常年登录线上平台填报信息,申请备案创新券服务机构,经定期专家评审,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审核后获得服务机构资格,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统一管理。部属、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等服务机构无需专家评审,直接备案为创新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库的服务机构应同时发布与其服务能力和资质相对应的服务项目,及时响应企业创新券服务需求。
第十二条 对不存在未完成创新券服务项目的服务机构,经服务机构申请,准予退出服务机构库。
第四章 使用和兑现
第十三条 创新券仅限于在线上平台进行使用,自企业申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超出有效期未办理兑现的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 企业每年领取交易类创新券额度合计上限为5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补贴比例核定;补助类创新券补贴额度合计上限为1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申领创新券时,其服务合同生效日期必须在1年之内,且服务合同处于有效期内。服务机构资格可追溯至其提交平台备案的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专家对交易类创新券兑现进行评审,对补助类创新券兑现进行审核。经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后,形成兑现名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创新券兑现资金。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创新券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企业、服务机构应对创新券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服务机构因注销、失信、未达到兑现标准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兑现创新券的,自行承担责任后果。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信部门适时对创新券兑现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涉及的企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企业、服务机构拒不配合的或有以下行为经查实的,不予兑现创新券,取消企业用券资格、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构成违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买卖、转让创新券的;
(二)在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领、兑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企业与服务机构隐瞒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或虚构合同的;
(四)服务机构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抬价溢价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参与创新券申领、兑现及管理的全部单位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工信局定期通报各开发区创新券兑现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已申请天津市科技创新券[《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一)》(津政办规〔2025〕5号)]、天津市算力券[《天津市算力券实施方案(试行)》(津数据发〔2025〕7号)]支持的同一创新活动,不得再申领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区内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各开发区已在实施的类似政策在有效期内可继续实施,到期后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于税收归属各开发区的企业,相应政策兑现资金由各开发区自行承担;对于税收归属各街镇的企业,相应政策兑现资金按照现行街镇体制,由区财政、各街镇分别负担。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建立支持对象注册地变更前联合服务机制,对创新券支持对象开展持续跟踪服务,促进其在新区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津滨科发〔2024〕7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内,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或实际需要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为做好创新券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在2025年内、《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津滨科发〔2024〕7号)废止前已申领的创新券,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的,可按照上一版办法继续使用、兑现;对已入库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机构,将继续延用。
附注:
高新技术企业: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企业。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获得在有效期内的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2〕63号)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的企业。
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根据《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工信规〔2022〕5号)入选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
新型研发机构:指根据《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持卡人创办企业:指根据《滨城人才服务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滨党人才〔2022〕5号),由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创办的企业,原则上“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企业任主要负责人。
附件: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表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s://kjj.tjbh.gov.cn/contents/16416/2959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