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  政策法规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2-1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5日市人社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

  

  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要求,加快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创业载体平台在聚集留学回国人才和创新创业项目、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关于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业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是指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留学人员及其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是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转化、培育具有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企业家的平台。

  

  第三条  留创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突出专精、注重实效、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留创园的建设和管理由市、区人社局共同负责。市人社局负责留创园的建设规划、政策扶持、项目推介、年度评估等工作。各区人社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留创园的园区建设、政策配套、支持保障、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留创园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留创园的认定工作由市人社局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各区人社局具体组织本区域内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留创园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为独立法人机构,机构本身及所在区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技和产业配套能力强,拥有比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

  

  (二)在引进和支持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具有针对性、配套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优惠政策及落实运行体系。

  

  (三)直接用于留学人员创业的办公和孵化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功能布局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

  

  (四)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服务队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功能完善,能为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提供有关创新创业和日常生活领域的专业化服务。

  

  (五)已入驻一批留学人员企业,其创新成果或产品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六)有稳定的海外合作渠道,具备海外人才智力资源拓展能力。

  

  (七)有可以安置孵化成功项目的园区拓展空间。

  

  第七条  留创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报所在区人社局。

  

  (二)初审。区人社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踏勘,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

  

  (三)认定。市人社局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认定评审委员会,通过材料审核、现场考察、集中评审环节,确定拟认定留创园名单。

  

  (四)公示。对拟认定留创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印发名单并颁发“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铭牌。

  

  第八条  申报留创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在园留学人员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留创园职责与支持政策

  

  第九条  留创园在市、区人社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园区内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一)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制定本园区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引进和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二)根据留学人员企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专业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组建高水平管理服务团队,建设高质量的实验、检测等公共设施和平台。

  

  (三)通过整合政策和资源,不断拓展海外资源,建立海外合作,引进海外人才和创新创业项目。有条件的园区可以探索离岸孵化模式。

  

  (四)优化服务机制,规范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留学人员及其企业提供“一站式”高效公共服务。为留学人员及其企业提供企业设立、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产品推广等专业化服务。有条件的园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股权投资。

  

  (五)积极承担市、区招才引智重点任务,认真总结、及时上报留创园建设和创新成果、基础数据和对策建议。

  

  第十条  重点支持留创园内留学人员企业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国家和本市各类留学人员支持项目,免费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营、导师走进留创园等特色创业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运营良好、作用突出的留创园给予经费资助,用于留创园建设以及招商引资、创业指导、成果转化、项目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留创园的区政府及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区实际制定专项扶持政策,统筹本区优势资源,在政策、资金、人才、信息、服务等方面,支持留创园建设和园内留学人员企业发展。

    

  第四章  留创园管理和评估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加强对留创园的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联合举办引才活动,实施年度评估,协调解决留创园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要求和行业标准,市人社局组织开展留创园年度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

  

  (一)企业聚集情况。评估载体吸引、孵化留学人员企业的规模、质量及持续发展能力,包括企业数量与增长率、企业规模与质量、企业存活率与成长性等。

  

  (二)海外人才聚集情况。评估载体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规模、结构及贡献,包括人才数量与层次、人才引进成效、国际化水平等。

  

  (三)发展和创新能力。评估载体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企业竞争力提升方面的能力,包括科研投入与成果、政策支持与资助、创新能力评价等。

  

  (四)平台和机构建设情况。评估载体硬件设施、服务能力及专业化运营水平,包括基础设施与资金支持、服务团队与机制、运营能力与活动成效。

  

  (五)创新模式及社会影响。评估载体在特殊贡献、创新模式及社会影响方面的表现,包括企业突出贡献、孵化模式创新、社会影响等。

  

  评估具体指标应当在每年度实施评估前公布。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和良好等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评估总数的1/3。

  

  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支持经费。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预警提示,市、区人社局加强工作督促指导;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设置1年整改期,明确整改目标和措施,开展跟踪督促指导;整改期满,经评估未达成整改目标的,取消称号并收回“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铭牌。

  

  第十六条  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留创园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推动留创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定期实地走访,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向市人社局报告。做好资金监管,维护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归小镇等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可以参照本办法,纳入留创园年度评估体系,按照同等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留创园不再重新认定。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512/t20251211_7196898.html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