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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2025-12-1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按照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战略部署,加快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按照工信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深入推进保税区新型工业化,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支持扩大有效投资。支持企业高质量投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购地建厂或投资建设的制造业实体项目,按照设备类投资和楼宇厂房建设类投资分类,以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给予支持。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的制造业项目,参照执行。

  

  (一)支持设备类投资。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亿元。按照设备类投资额的具体支持标准为:

  

  (1)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5%;

  

  (2)1亿元-10亿元(不含)的按照10%;

  

  (3)10亿元-20亿元(不含)的按照15%;

  

  (4)2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20%。

  

  (二)支持楼宇厂房建设类投资。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楼宇厂房投资额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亿元。按照楼宇厂房建设投资额的具体支持标准为:

  

  (1)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5%;

  

  (2)1亿元-10亿元(不含)的按照10%;

  

  (3)10亿元-20亿元(不含)的按照15%;

  

  (4)2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20%。

  

  设备类和楼宇厂房建设类的支持资金按照申请年度内实际完成投资进度额所对应档次给予支持。待项目竣工投达产后,经核算给予相应差额部分的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盘活现有房地资源。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产业用地效能。(一)对企业租用盘活空置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申请年度内经认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80%租金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具体支持标准:

  

  (1)对未纳统企业租用盘活空置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租赁面积实际使用率80%(含)以上,办公楼宇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核算),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2万平方米。

  

  第一年给予80%租金支持;

  

  第二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租金支持,如未达到给予70%租金支持;

  

  第三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租金支持,如未达到给予50%租金支持。

  

  (2)对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纳统企业盘活空置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租赁面积实际使用率80%(含)以上,办公楼宇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核算),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万平方米。第一年给予50%租金支持;自第二年起同比上年度产值增长不低于5%的给予50%租金支持,如未达到给予40%租金支持。

  

  (二)对在保税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工业厂房的制造业企业,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15%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购置面积的具体支持标准为:

  

  (1)1000-5000(不含)平方米的按照购置价格5%;

  

  (2)5000-10000(不含)平方米的按照购置价格8%;

  

  (3)10000-20000(不含)平方米的按照购置价格12%;

  

  (4)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15%。

  

  以上支持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比例进行拨付,完成购置房产产权手续并实现项目投产拨付50%;实现纳统且次年度不退库的,拨付剩余50%。

  

  第三条 支持产业提质升级。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对于首次纳统入库的工业企业(且次年不退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高质量增长,对年工业产值达到10亿元(含)且增量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申请年度内经认定择优分级分档按最高不超过全年工业产值增量的10‰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为:

  

  (1)产值增量1亿元-5亿元(不含)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

  

  (2)产值增量5亿元-20亿元(不含)的,按照增量部分的3‰;

  

  (3)产值增量20亿元-50亿元(不含)的,按照增量部分的5‰;

  

  (4)产值增量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0‰。

  

  第四条 壮大优化新兴支柱产业布局。结合产业链配套需求促进产业聚集,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完善新兴支柱产业链配套,强化要素保障,对用工体量规模较大的企业,自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实现纳统年度起,经认定择优对租赁区内公寓给予最高不超过80%租金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按照用工规模的租金支持标准为:

  

  (1)年月均用工达到150-400(不含)人的按照70%;

  

  (2)年月均用工达到400-800(不含)人的按照75%;

  

  (3)年月均用工达到800(含)人以上的按照80%。

  

  第五条 促进研发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动能,加速产业创新发展。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万元且年产值和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均实现增长的企业,经认定择优按照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的20%给予支持,同时增量部分再按不超过30%比例给予支持,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具体支持标准:

  

  (1)5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5%;

  

  (2)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10%;

  

  (3)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15%;

  

  (4)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20%;

  

  (5)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按30%。

  

  第六条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创新平台发展。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中试公共服务平台(试点),并对企业提供免费使用该平台开展样品试制、测试验证等相关服务,经认定择优对开展中试平台建设企业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20%的建设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培育优质企业。激励争创单项冠军,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成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国家级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通过国家年度考核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推进企业绿色化转型。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零碳工厂等)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天津市绿色制造体系(市级绿色工厂、零碳工厂)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促进数智化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与制造全过程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领航智能工厂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卓越智能工厂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先进智能工厂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国家及天津市等上级部门出台支持相关政策,原则上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条 支持产融合作。鼓励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和转型升级(购买土地除外)。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且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取得贷款的,申请年度内经认定择优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支持(不含罚息等非常利息支持),年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2个百分点。对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重大实体项目,鼓励通过区域政府投资基金形式择优跟投。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及兑现流程。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其服务部门,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办理资金拨付(支持资金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向下取整)。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企业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扶持范畴。对违反承诺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相关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视情况暂缓、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同类单一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款规定或保税区其他扶持办法的(含获得上级部门资金支持中需保税区匹配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和期限。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三年。申报企业应满足:(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2)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制造业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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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