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金融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
2026-01-28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引聚优质金融资源要素,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风投创投集聚发展 持续赋能企业创新
第一条 支持风投创投等投资类机构集聚
支持私募投资机构经营发展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鼓励私募投资机构发展,形成创新资本发展新高地。对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增资,按增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深入推进试点创新,鼓励成功落地的QFLP试点企业投向符合国家导向的前沿产业、重点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开展跨境双向流动。新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基金企业,按照当年实缴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情况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风投创投及资产管理聚焦产业投资
支持各类投资机构加大投资力度,鼓励引入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优质项目,强化对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引导支持。支持各类投资机构优化资本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风险化解,为区域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针对风投创投等投资类机构,结合其投资方向及退出情况,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经营奖励。
第四条 促进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发展
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按照S基金实际完成交易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构建供应链金融生态 支持特色金融产品创新
第五条 支持专业化地方金融组织发展
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开展股权激励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吸引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专业资本。精准赋能区内实体企业发展。针对新增实缴资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机构发展
推动建立完善的供应链金融体系,鼓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各类供应链金融机构依托商业航天、新能源、高端制造产业链生态场景创新业务模式,采取多样化的产品工具,满足链上企业的综合金融需求。根据供应链类企业当年业务规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经营奖励。
第七条 加快数字金融集聚 构建领先生态体系
重点推动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积极吸引和集聚数字金融基础设施与服务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围绕数字生态场景,构建开放协同、高效安全的数字金融服务与运营体系。支持基于数字人民币的结算、融资、资产管理及数据资产交易等产品与服务创新,推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与数字人民币协同应用。
三、强化企业资本运作 支持企业全球化发展
第八条 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补链强链
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并购贷款等金融服务,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对并购投资1亿元以上且与银行签订并购贷款合同的,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培育国际化跨国企业总部
为深入推动高水平改革开放,助力具备条件的优势企业“走出去”,实施全球化布局,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支持出海企业开展海外项目投资、并购、海外融资及拓展海外市场。根据出海企业汇回海外收益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鼓励企业全球化发展,针对吸引海外优质资本战略投资的公司,根据战略投资规模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
四、建设产融结合创新集聚区 优化金融服务生态
第十条 发挥政府出资基金引导作用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与优质投资机构合作。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优质创业企业投资,定期举办行业交流论坛、专业培训及企业路演等活动,搭建投资行业内部及与实体产业沟通交流渠道。
第十一条 绿色政务服务通道
成立金融服务工作组,为金融服务类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配合办理政务事项,统筹对接协调金融、商务、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具体问题(金融服务工作组联络电话:022-84806786)。
五、附则
各级各类政策不兼得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既适用上级政策,又适用本办法的,优先执行上级政策,差额部分执行本办法。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行。本办法实行之日起,2023年6月27日印发的《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扶持风投创投机构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鼓励办法(暂行)》(津高新管发〔2023〕13号)同步废止。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融招商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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