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  政策法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在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管理流程》的通知

2026-03-10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在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相关流程另行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2026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在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管理流程

      

  一、基本要求

  

  在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的主体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具体应满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等相关要求,并将车辆接入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

  

  二、申请流程

  

  申请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主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由市公安局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

  

  三、异地互认

  

  在本市以外的区域已经或者正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申请在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的,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确认,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条件和结果简化办理流程。

  

  四、其他事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主体以及车辆按安全性自我声明中的要求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限期3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五、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工业处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

  

  电话:022-83602844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3.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gyxxh.tj.gov.cn/ZWGK4147/ZCWJ6355/wjwj/202603/t20260309_7258106.html

  

  资料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 gyxxh.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