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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6-09-2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推动由一次性无偿资助向循环性股权投资转变,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导向,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本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推动由一次性无偿资助向循环性股权投资转变,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导向,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本市实际,依据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先投后股”,是市级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企业引育及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创新支持模式。在“先投”阶段,财政资金以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形式投入企业,用于研发创新与成果转化,明确约定后续转股条件;在“后股”阶段,企业达到约定转股条件时,按照协议将财政资金转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市场化退出,构建财政资金循环使用、长效运行机制。

  

  第三条 “先投后股”项目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降本增效、滚动支持”的原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创新中心依托现有的专业投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实施专项股权投资。

  

  第四条“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从天津市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健全局区联动工作机制,对市级“先投后股”支持企业,引导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做好相关保障。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同步跟投,充分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开发“先投后股”项目专属创新产品,为项目承担单位引入保险保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与绩效目标,协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

  

  (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立项、公示、签约、过程管理及验收工作;

  

  (三)组织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四)指导受托管理、权益代持、投后服务、权益退出及收益管理等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绩效考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定“先投后股”项目资金预算,规范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二)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考核;

  

  (三)监督财政资金使用、回收、权益代持及滚动运行情况。

  

  第八条 创新中心(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受托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先投后股”项目全流程管理,以市场化原则制定配套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权益代持管理、投后服务及退出等工作;

  

  (三)组织签订《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登记;

  

  (四)跟踪“先投”阶段实施进展,提出权益代持建议,提供运营指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五)监督投资平台权益代持、运营管理及风险防控工作;

  

  (六)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运行及权益代持管理情况;

  

  (七)统筹财政资金回收、上缴国库及滚动支持工作。

  

  第九条 投资平台(权益代持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为持有股权认购选择权、股权,具体执行市场化投资运作;

  

  (二)开展尽职调查、转股实施、股权管理、工商变更及股权退出等工作;

  

  (三)按约定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财政资金合法权益;

  

  (四)建立权益代持台账、风险防控体系及投后服务机制;

  

  (五)定期向创新中心报送股权变动、财务收支及项目(企业)情况;

  

  (六)积极构建多元协同支持体系,探索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联动支持项目(企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

  

  (七)通过项目经理人或服务专员等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服务;

  

  (八)完成创新中心交办的其他权益代持与管理事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期完成绩效目标,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制度;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重大进展与风险问题;

  

  (五)在行权期内,向融资投资方完整披露《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约定内容并取得书面同意;

  

  (六)获得外部股权投资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平台书面报备相关信息;

  

  (七)配合创新中心、投资平台完成《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登记、转股、行权、股权代持及工商变更等手续;

  

  (八)配合开展监督检查、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相关工作;

  

  (九)企业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先于财政支持资金退出或大额减持。

  

  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上述职责的,视为违约。首次违约,责令限期30个工作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二次违约,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十一条 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等新兴产业,以及生物制造、低维材料、脑机接口、具身智能、智算超算、氢能与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重大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以非自有成果开展转化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四)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五)同一研发内容、同一研究团队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市级“先投后股”支持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项目立项后,财政支持资金以一次性或分阶段两种形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先投”阶段

  

  第十四条 “先投”阶段流程为: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包括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查推荐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各区(包括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出具推荐函。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由科技、产业、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专业人员组成,重点评估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前景、投资价值及实施能力。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统筹组织投资平台开展实地核查、尽职调查等,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尽职调查报告审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相关方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转股条件、权益代持安排及退出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后,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拨付项目支持资金,资金拨付渠道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创新中心→投资平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先投”阶段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先投”阶段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项目执行期内,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到项目支持资金的3倍及以上;

  

  (二)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累计营业收入达到项目支持资金的2倍及以上;

  

  (三)按照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关规定,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且验收结论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达到转股条件后,由投资平台代为行使认股权,行权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约定10年。项目执行期内提前达到转股条件的,视同验收通过,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项目终止、撤项、未通过验收,或拨款6个月后项目仍未实质开展的,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

  

  第五章 “后股”阶段

  

  第二十三条 达到转股条件后,投资平台提出转股及代持方案,经创新中心审核确认,报市科技局审批后,在行权期内完成股权转化,由投资平台代为持有股权。

  

  第二十四条 持股比例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股权比例=(项目支持资金×1.5倍)÷转股时最新一轮融资投后估值。无市场化股权融资的,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作为投后估值。投资平台代为持有股权,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行权的,投资平台不支付额外对价,相关工商变更、税费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企业及全体股东应当配合完成转股及股权代持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股条件达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5年内享有优先回购权,价格标准为:自转股条件达成之日起,2年内(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管理成本回购;第3年(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1.2倍+管理成本回购;第4年至第5年(含),按照项目支持资金1.4倍+管理成本回购。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提出回购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对价,逾期未支付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投资平台可按照创新中心安排,依法依规市场化处置代持股权。

  

  第二十六条完成股权转化后,投资平台代为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与风险防控。发现重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约行为的,及时向创新中心及市科技局报告。

  

  财政资金通过“先投后股”方式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以下市场化方式实施退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回购,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股东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价格回购财政股权,实现退出;

  

  (二)并购或协议转让退出,企业被并购、重组或通过协议转让等市场化交易,实现退出;

  

  (三)上市退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四)公司清算或破产退出,企业解散、清算或破产时,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实现退出,投资平台以财政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股权退出、分红等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财政支持资金本金及增值收益按照原渠道上缴至市级国库。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将其纳入市科技局下一年度预算,滚动支持“先投后股”项目,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免责,相关考核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国有资产管理及项目管理禁止性规定;

  

  (二)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

  

  (三)符合“先投后股”项目支持方向与要求;

  

  (四)项目实施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五)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六)其他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以项目盈亏、代持股权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权益代持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投资平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及管理费核定的重要依据。管理费按照上年度财政原始出资金额净值的1%计提;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全额计提管理费;得分在80分至60分(含)的,按50%计提管理费;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计提管理费。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投资退出等相关管理成本据实列支。

  

  投资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管理费计提申请及核算材料,经创新中心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先投后股”项目实施初期,投资平台管理费列入市科技局当年度预算安排;待项目实现收益当年,管理费从应上缴收益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国家及本市出台新政策或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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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