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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的注意事项
2016-03-14

  为支持天津自贸区和自创区建设,进一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已于2015年10月联合下发《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津科创[2015]122号),启动创新券筹备工作。

  根据2016年度创新券工作的总体安排,首批创新券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接受企业申请,根据实际发放和使用情况,预计将于2016年度三季度分批次组织兑现,具体时间安排将提前发布通知。

  为帮助企业更好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特将相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企业申请创新券的条件

  企业申请创新券支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2. 优先支持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政策覆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3.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 在职正式员工不多于100人,(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管理系统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检的最新数据进行判定,如与实际数据有差异,请更新年检信息后提出申请);

  5. 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6. 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新券服务机构

  由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中,经自愿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审核后确定服务机构名单。

  首批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已于2月中旬发布,由这些机构发布的创新券服务产品已可以接受申请。后续机构申请将分批继续审核通过,如有意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的,请登录科服网创新券专版了解相关信息,按操作指南进行申请。

  三、创新券支持的服务类型

  创新券资助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首批创新券支持四类服务包。

  1. 研发设计包。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 检验检测包。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3. 成果转化包。支持以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方式进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4. 专业咨询包。结合当前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本服务包支持两类服务,一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二是企业股改咨询服务。

  上述四类服务包中的产品,由服务机构在科服网发布后,经专家审核无误,将显示“创新券”标识,购买带有该标识的产品,可提出创新券申请。未带标识的同类服务暂不予以创新券资助。

  请务必注意,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故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应为技术服务类合同,产品销售等非服务类型的合同将不予支持。

  四、创新券管理流程

  创新券申请、发放、使用和兑现的一般流程包括:

  (一)在线对接

  企业登录科服网,在线购买创新券资助的服务产品,服务双方洽谈后生成订单。若企业有意申请创新券资助,则以此订单进行申请,后续流程均以此订单为载体进行(订单名称、编号均是唯一的,作为该创新券标识)。

  (二)创新券申请

  企业提出创新券申请,在线填写申请信息、预估金额;申请事项首先流转到区县科委初审,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后报市科委;市科委复核后通过申请,相应订单即视为获得创新券资助。

  (三)创新券使用

  企业与服务机构完成交易,在线确认、互评后,上传合同、发票及证明材料,视为创新券已使用,同时企业可提出兑现申请。

  (四)创新券兑现

  市科委集中组织(可能多次组织)受理兑现申请,专家对企业提交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最终资助对象和金额,财政按此名单拨付资金。

  举例来说:一家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券,首先要登录科服网,在线选择购买服务产品并提出申请,各区县科委按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初审,通过后推荐给市科委,经审核通过者即享有创新券资助。该企业与服务机构履行合同后提出兑现申请,市科委定期组织评审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五、资助方式

  每个申请周期(从启动申请之日起,至兑现受理的截止日止,具体时间事先发布通知)内,每个申请者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5000元,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按50%的比例核定。若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与原申请金额发生变化,低于原申请金额的,按合同实际发生金额重新核定创新券兑现额度;高于原申请金额的,按已批复的创新券额度兑现。

  六、注意事项

  1. 企业申请创新券支持,需先购买相应服务产品,以生成的订单为载体进行后续流程;在创新券使用、兑现过程中,请务必保持订单有效,若订单撤销/取消,则相应创新券即行失效;

  2. 申请创新券资助的事项一定要与购买的服务产品一致,双方也需按申请计划履行服务内容、及时提交兑现材料;对提供虚假信息、擅自更改服务内容、不按申请计划执行、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等情况,将不能通过最终评审获得资金兑现;

  3. 创新券有效期1年,自市科委复审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请企业务必注意及时使用;

  4. 企业与服务机构线下完成交易,须登录系统进行互评和确认,系统会将双方确认视为该创新券已使用,只有及时使用的创新券方可申请兑现;

  5. 成功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在其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中列明创新券使用信息,以便兑现时核实。具体要求将在企业申请时以系统提示和文字示例弹出,请务必遵照执行;

  6. 系统依据企业提交兑现申请的时间排序,凡通过最终评审的,按时间序列先到先兑,若申请兑现金额超出预算总额,则超出部分顺延至下一周期优先兑现;

  7. 企业申请兑现时,务必上传能充分反映服务成效的有效证明材料,以及对应服务合同、发票,确保形式规范、内容真实、文字清晰,如需补充提交其他资料,管理系统将提出反馈意见,并有专人与企业进行联系

  8. 市科委、市财政局将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申请材料不实,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单位列入永久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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