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科创〔2016〕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现对《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创〔2015〕1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相应条款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创新券政策覆盖面。补充通知如下:
一、放宽申请创新券支持的企业范围
将《暂行办法》第八条申请创新券支持的企业条件调整为:
1. 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3. 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扩大创新券服务机构认证范围
将《暂行办法》第七条提供服务的创新券机构认证范围调整为:
本市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各类科技平台,以及可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单位经自主申请、审核备案后可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面向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等四类服务。
三、调整企业申请创新券资助的额度
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5000元,本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2000元,每个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其余要求不变,仍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补贴金额。
四、发挥区县参与创新券管理的优势
在《暂行办法》第五条“各区县科委负责组织各自区域内创新券申请、初审和推荐”基础上,发挥区县科委参与创新券管理的优势,强化工作职能,涵盖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的全流程:
1. 负责组织各自区域内企业申请创新券,择优确定创新券发放对象、发放金额,报市科委复核确认;
2. 组织对企业提请兑现的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兑现名单、兑现金额,报市科委,由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确认;
3. 协助市科委、市财政落实创新券资金兑付工作;
4. 协助开展创新券推广普及,为企业申请和使用提供必要指导。
五、其他
《暂行办法》中涉及创新券组织方式、资助服务类型、管理平台、申请与兑现流程、监督管理及附则等条款未作调整,在此不重复说明,仍参照原条款执行。若发生有关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的事项变动,将统一由管理平台发布通告。